題目是這樣說的:
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市價 500 萬元,並接受多次飲宴招待,市價約值 15 萬元。甲對汽車沒有興趣,得手後隨即依市價轉售。其後收賄事發,有關本案所得財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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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覺得這一題並不完善,而且雖然題幹提到釋字第565號,但是在正確答案的選擇上,其實發生了疏漏。
地方特考四等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第11題是這樣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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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問了以下這一題:
◎我國國民甲到日本旅遊時,在東京竊取同一旅行團成員乙之智慧型手機。對甲之竊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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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第一次覺得如此;
不過,一個人,又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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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高考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9題出了這樣的題目:
( )29.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甲,選任董事當時所持有之公司普通股為 50 萬股,惟其近期因投資需求,將其中 45萬股向銀行設定質權借款。之後,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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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在103年5月30日的修正內容,由於涉及第2條、第3條之定義條文修正,擴張了本法之具體適用範圍;
且強化對於雇主違規行為之行政罰,涉及法學知識出題範圍之實質變化,請考生特別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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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這一次雖然僅修正一條,但是本條在法學知識的出題上,可以很鮮明地捕捉到考點;
因此就算鐵路特考可能趕不上出題,但是高普考始終還是有出題的機會,請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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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是從法律上「人格」的概念所產生出來的。
亦即,一般在公民、法學大意出題時,我們都會要求考生要確定「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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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這一回的修正,其實行政院早在民國102年12月19日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其修正草案之重點,即為本次選罷法經三讀通過之重點,可簡要具體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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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跟ting稍微談了一會兒。
即使102年戶政的面授生都順利上榜,而且均居榜首,我們的狀況還是不容易迎來立即而顯著的改善(實際上這不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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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五等一般行政的法學大意,是老師錯誤最多的一科。
但是,下述這一題其實在概念上頗有討論的空間,也就是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的第1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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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昨天讀書會的同學提問時發現的。
這是102年關務薦任法學知識的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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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特考前修正以下這些條文,其實都是頗為容易出題的條文。考生們請直接參酌以下之內容:
(一)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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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在法學知識中,通常僅為一個選項,很少出成單獨一題。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原本法條競合的類型,本來就不是數罪在一個行為人身上發生衝突,而導致糾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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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區別為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
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理解,其實所謂的主觀,就是行為人內在、心理或認知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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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從103年開始,會先從專技部分開始進行複選題之出題。
不過,依據現在的情勢,102年的地特,103年的高普、初等,都還是會維持目前測驗題的出題態勢,也就是單選題的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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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國籍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立法委員與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該項限制,於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試問:
1.大陸配偶某甲為爭取在台大陸配偶之權益,乃依選罷法規定,向受理登記之主管選委會辦理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主管選委會發現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十年,乃拒絕其登記。某甲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侵害其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參政權,於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如果你是大法官,是否認為某甲之聲請有理?(25分,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轉學考憲法第一大題第1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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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基礎法學(法學知識與法學大意)與民法總則的初學者來說,民法總則關於物的規定雖然僅有第66條至第70條短短5條,但是由於牽涉法律行為客體有關財產權之基本概念,故在專有名詞與概念的學習上,顯得較為棘手;復由於其用語與解釋之方法與一般人生活經驗認知有一定程度之差距,因此在心理上也比較不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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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與法學知識開始正式將訴訟法的基礎概念納入其中,其實應該是在101年鐵路佐級考試的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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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高考三級的法學知識,老師覺得與普考的法學知識難度相差過大,似乎刻意要調整難度與題型,但是調整的過了頭,反而顯得過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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