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問了以下這一題:
◎我國國民甲到日本旅遊時,在東京竊取同一旅行團成員乙之智慧型手機。對甲之竊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日本之法律亦處罰竊盜時,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始具有審判權
(B)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追訴權
(C)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管轄權
(D)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並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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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03年鐵路佐級事務管理法學大意的第3題。
我們先分析一下基礎狀況;亦即本題之案例,乃我國民對國民於國外犯罪,且其所犯者,由於題目並未特別說明,故應屬刑法第320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如為普通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行為地在日本,由於本題並未提到刑法第4條有關隔地犯之要件,原則上亦非於我國境內所犯者,故依據一般刑事案件乃採取屬地管轄原則之解釋;
乃由行為地,即日本之刑事司法機關得主張管轄。
此時,應注意者為刑法第7條之例外規定。本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在解釋上,這是我國刑法例外採取屬人主義之情形之一,亦即,除第5條之保護主義與第6條公務員身分犯之行為外,如我國民於國外犯罪者,我國得依據刑法規定加以管轄之要件有二:
1.國民所犯者,乃刑法上所規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即其性質上為重罪者,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等,均屬本條所稱之罪。
2.上述之罪,行為地之刑法,亦有處罰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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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開要件進行檢查時,即可發現由於竊盜罪之最輕本刑,乃五百元以下罰金而非有期徒刑,故國民於國外對於我國民為竊盜者,不適用上開刑法第7條之規定。
因此,回歸屬地主義之原則,我國對於本案不得追訴處罰,亦無審判權,故本題乃以(D)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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