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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區別為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

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理解,其實所謂的主觀,就是行為人內在、心理或認知之要素。

所以主觀構成要件乃由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所組成,可以區別為故意與過失。在罪責的層次上要再判斷一次,確定行為人究竟是要負故意責任或過失責任。

亦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係基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下所為者,在主觀上構成要件不該當,在罪責上自然亦不應令其負擔刑事責任。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部分在理解與記憶上比較簡單,但客觀構成要件相對來說,因為種類比較多,所以在理解上也比較容易發生困難。

一般來說,由於分則才是規範不同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部分,因此學習總則時我們通常只能學習客觀構成要件的基本類型,然後搭配分則的條文來舉例,設法將總則與分則的概念聯繫起來。

因此,我們會說客觀構成要件乃由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所組成,一般的類型乃將其區別為6大類,即:

(一)行為主體:中華民國刑法(普通刑法)乃以自然人為行為主體,法人必須透過特別刑法來加以處罰。

(二)行為客體: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之行為所侵害之對象,但是因為與抽象之法益產生牽動,因此不見得行為客體就等於侵害法益;

例如第169條第1項所規定之誣告罪,雖然一般人會覺得被誣告的人是被害人。但是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所以行為人是侵害國家法益。

(三)行為手段:指的是行為人以什麼樣的方式實行構成要件或實現犯罪結果,例如定式犯罪與非定式犯罪、己手犯與非己手犯、或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詳下述。

(四)行為情狀:行為人在行為時應具備之客觀環境要件,例如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所規定之「公然」,即為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客觀情狀。

(五)行為結果:乃指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例如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之「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描述,就是毀損罪之損害結果。

(六)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簡單來說,即行為人之行為與法益侵害之結果間乃具有支配關係,就稱為因果關係;

而客觀可歸責則是由「製造風險」與「風險實現」這2個部分去說明行為人是否要為行為負刑事責任。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總則(第1條至第99條)中均無規定有關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之條文,因此這是所謂不成文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使用了因果關係或客觀可歸責這一類的要素,並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為作為犯罪成立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即使刑法本身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判斷犯罪是否成立時應加以檢驗者,使得犯罪成立之檢驗更為縝密,反而可以認為強化了罪刑法定原則。

 

大致上介紹過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的基本內涵之後,我們要看一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中的「行為手段」部分;上面也提到過這裡有區分手段之類型,一般來說可以區別為下述三個比較重要的類型:

(一)以手段是否要求特定方式,可以區別為:

1.定式犯罪:定式與非定式犯罪為相對概念,定式乃指行為人必須實行特定之行為,。才能符合構成要件之描述者。

例如刑法第195條第1項偽造貨幣罪,該偽造行為即屬定式犯罪行為。

2.非定式犯罪:行為人只要能夠實現法益侵害之結果即足,不問其方式為何。

最典型的非定式犯罪乃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因為殺害行為不要求一定之方式,如槍殺、砍殺或毒殺,均屬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行為。

(二)以行為手段是否須親自為之,可分為:

1.己手犯:行為人必須親自實行該罪之構成要件,方得成立犯罪者,即為己手犯。

例如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是我們最常用來舉例的己手犯類型。

2.非己手犯:一般的犯罪原則上都是非己手犯,例如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普通強盜既遂罪,就是一個例子。

(三)從犯罪狀態來加以區分者

1.犯罪狀態有繼續之情形者(覆水難收的狀態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完成之後,存在不法的狀態者。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或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均屬狀態犯之規定。

這一個類型的要件很簡單,就是行為本身已經完成,法益侵害的狀態也實現而存續。

例如行為人故意將超商的瓶裝牛奶在地上砸破,那麼法益侵害的狀態存續。

2.犯罪行為有繼續之情形者(回頭是岸的繼續犯):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實現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犯罪即屬既遂。

但真正重要的是,這一類的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繼續性,只要行為人不放棄犯罪行為之實施,法定構成要件即不斷地實現。

一般來說最常見的舉例,國家考試也有出題記錄的舉例,乃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與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

我們可以看101年地特五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第20題:

(          )◎下列何者構成要件,屬於繼續犯的犯罪型態? 

(A)刑法第 302 條之妨害行動自由罪

(B)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

(D)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

 答案自然會選(A)。

 

上述的分類中,其實比較困難的是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分類,我們後來透過所謂的四字訣來讓考生方便記憶:

狀態犯者,犯罪完成,狀態存續,覆水難收。

繼續犯者,犯罪既遂,行為繼續,回頭是岸。

施主…啊不是,是考生,這樣可以記住了嗎?

然後關於為何要區別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實益,我們下回再詳細分解。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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