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特考前修正以下這些條文,其實都是頗為容易出題的條文。考生們請直接參酌以下之內容:

(一)民法親屬

第1055條之1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Ⅱ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Ⅰ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Ⅱ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三)勞動基準法

第45條
Ⅰ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Ⅲ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77條
違反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3項或第64條第1項規定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79條之1
違反第45條第2項第4項、第64條第3項及第69條第1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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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紅字的部分,是搭配修正內容,而在測驗題型中比較容易出題的部分,請考生於考前特別注意。

目前雖然已經三讀通過,但是尚未經由總統公布,不知道是否能趕得上地特的出題,但很明顯地,民法親屬一定來得及,請考生務必注意。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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