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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發文之後,班上的同學們有問到民法第1055之1條修正的重點。

所以老師做了一個簡單的表,如下:

民法第10551條修正比較表

新修條文

原條文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Ⅱ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紅字的部分就是修正的內容。

各位立刻可以注意到,新增第2項之外,第1項也增加了第6款與第7款。

看來在地方特考出題封關前,這個條文必然會正式公布,因此法學知識、法學大意本身雖然出題機率不算高;

但如果是要測驗民法親屬或民法、民法概要的考生,就務必要注意更新資訊。

這一條通常不會單獨出題,一定會與民法第1055條有關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法院裁判合併出題。

因此熟悉本條與第1055條之關係,以及這2個條文之要件,是核心而基礎之部分。

其中比較值得注意者,乃為第1055之1條第1項第6款之新增,一般將其稱為「善意父母原則」。

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比較簡單的定義,乃父母之一方如故意讓子女與另一方疏離,或灌輸子女敵視另一方父或母之觀念者,法院即應考量其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之妥當性。

在實務上,有關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時,確實有當事人在答辯時,以及社會福利基金會在監護權訪視調查報告書上,提及「善意父母原則」;同時也有判決指出善意父母原則應加以考量。

因此,本次修正真正的重點,應該是在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時,其考量之最終基準,仍然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僅係明文採取善意父母原則為法官裁判之基準,搭配第2項之增訂,而得充實法官於裁判時所能得到之資訊,使之趨於完善,而符合民法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基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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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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