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老師覺得難度不高,不過一般考生可能會有些誤認,因此可以從最基礎的要件來加以說明。

◎甲男與乙女同居,生下丙男後,二人才結婚。結婚後,又生丁女。若甲以遺囑指定應繼分為丙四分之三,丁四分之一。甲死亡時,遺有積極財產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債務200萬元。請問乙以甲所指定之應繼分侵害其特留分為由,行使扣減權時,繼承人取得之數額各若干?(25分,101年軍法官考試民法第4題)

【概念解析】

如果是對於法條有一定熟悉度的考生,通常會產生一個疑惑,那就是到底被繼承人可否透過遺囑之方式來指定遺產如何分配?這個部分其實很早之前法務部就已經具體解釋過,依據法務部(81)法律字第19099號函釋之節錄:「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以遺囑處分遺產,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就遺囑人之意思定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一年三月八日台五十一函民字第一二五八號函),倘若無害於他繼承人之特留分,遺囑人自得指定應繼分,亦得於繼承人之應繼分外再為遺贈。」因此,依據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被繼承人欲指定應繼分,或依法為遺贈,均得自由處分其遺產,法律並不加以限制。那麼甲男預立遺囑指定應繼分之行為,只要沒有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法律上是許可的。

然後,我們先確定一件事情,那就是特留分比例之算定基礎,從民法上來看,是以法定應繼分加以算定。依據民法第1224條適用第1173條之結果,特留分乃由法定應繼遺產來加以算定,亦即先透過民法第1138條確定繼承人之後,復依據民法第1173條與第1144條計算法定應繼分,之後依序加以處理。其順序為:

條文

1138

1173條、第1224

1144

1223

1225

順序

確定何人得繼承→

算定應繼遺產→

算定法定應繼分→

算定特留分→

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本題乃類推適用遺贈之規定。

依據本題的情形而言,丙男由於甲、乙依據民法第1064條準正之緣故,視為婚生子女,對於甲男之財產有繼承權。而丁女乃甲、乙婚後所生者,故對於甲男之遺產,本有繼承權。因此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甲之遺產,乃由乙、丙、丁三人繼承。

應繼遺產部分,依據民法第1173條與第1224條規定之意旨,應除去債務額之後,方為應繼遺產之範圍。因此甲遺留財產之部分,為積極財產扣除債務額,乃新臺幣600萬元,此即為應繼遺產之標的。

下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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