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續上一篇。
之後,就進入計算的部分。法定應繼分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者,法定應繼分平均。因此如依據法定應繼分,乙、丙、丁依法各應繼承新臺幣200萬元,乃600/3=200萬元之計算結果。算出應繼分之後,即可依據民法第1223條第1款與第3款之規定,計算出乙、丙、丁之特留分乃為法定應繼分之半數,均為新臺幣100萬元。
最後,我們就要統整出乙行使扣減權之對象與結果。依據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之計算結果,乙無繼承任何遺產,丙為應繼遺產的3/4,丁為應繼遺產的1/4,如依據此指定方式加以計算,則結果為:乙之繼承額為0元,丙之繼承額為600×3/4=450萬元,而丁之繼承額為600×1/4=150萬元。再來請看下圖:
繼承人 |
指定應繼分(萬元) |
法定特留分(萬元) |
乙 |
0 |
100 |
丙 |
450 |
100 |
丁 |
150 |
100 |
其實,從前述第1187條允許指定應繼分的基本立場來看,我們就可以發現其實民法對於指定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頗為寬容,只要不妨害繼承人之法定特留分,即可依據其遺囑加以指定並分配。依據上圖,乙應得之特留分為100萬元,則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結果,依據指定應繼分之比例加以扣減,因此就該100萬元之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之結果,乃依據3/4之比例由丙扣減,而依據1/4之比例向丁扣減,故丙之扣減額為75萬元,丁之扣減額為25萬元,因此,甲遺產之正確分配方式為:
繼承人 |
指定應繼分(萬元) |
合法繼承結果(萬元) |
乙 |
0 |
75+25=100 |
丙 |
450 |
450-(100×3/4=75)=375 |
丁 |
150 |
150-(100×1/4=25)=125 |
驗算後發現100+375+125=600萬元,結果正確。因此遺產分配結果,乙得100萬元,丙得375萬元,丁得125萬元。
記得要驗算,如果剛開始不太理解,請依據上述順序自行解一次題目。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加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