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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未有生育,依法收養乙女親戚3歲之A為養子,並經法院認可。後乙女因工作緣故結識丙男,兩人發展戀情,乙女並為丙男生下一B,向甲男謊稱為其親生子女。甲男之後因故與丙女感情疏遠,與丁女有染,丁女並為其生C。某日甲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遺留財產新臺幣600萬元,則其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解析】

這一類的題目,我們會先處理親屬的部分,把身分關係釐清之後,再去處理繼承的部分。首先,甲、乙共同收養A子,在法律上既然已經順利完成相關要件與程序,則依據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比較需要注意的部分,是養子女之地位與權利之享受與義務之負擔有具體關連;養子女既然其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則其繼承權與本生子女亦無不同,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因此A子為繼承人,並無疑問。而乙女既然與甲並未離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亦屬繼承人。

比較有問題的部分,是B女與C子的繼承權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就在於該子女是否受婚生推定。依據民法第1061條之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本條僅為婚生子女之立法解釋與文義解釋,並無具體說明其內涵。因此,我們必須依據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來理解:「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乃在承認一夫一妻制之前提下,推定所謂妻之受胎,必來自於其夫;透過這樣的方式,即可保障妻所生之子女,受到婚生推定之保護。因此,如非妻所生之子女,即無法受到婚生推定之保護。

因此,乙雖然謊稱B女為甲親生而事實上乃以丙男為生父,但依據民法第1061條與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既然未有否認婚生之訴之提起,則B女仍為婚生子女,與甲之間仍為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之關係,故依據上述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亦為甲之繼承人。而C子由於不受婚生推定,屬於甲之非婚生子女,故無繼承權。

解到這個階段,我們就能確定有繼承權之人為乙、A子與B女。最後的階段,就是運用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來處理應繼分之分配。本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如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配偶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者,其應繼分應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在本題的情況為乙與A子、B女平均,故每人應得遺產600/3200萬元(新臺幣)。

其實,只要能準確地掌握法條的基礎意義,確定解題順序,就能順利把題目解開。重要的是不要鑽牛角尖,對於題目進行過度解讀,通常就能順利解題,得到分數。因此,不論是申論題或測驗題,都是建立在基礎概念與要件的掌握上,請考生在準備時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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