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直接看題目。記得,計算的時候要依應繼價額,而驗算的時候要依據實際遺產數額。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男之血親僅有外祖父丙男,生前甲男因乙女之營業,贈送現金新臺幣(下同)24萬元。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48萬元,負債18萬元,且以合法之公證遺囑遺贈甲之岳母丁女12萬元。試問:甲男死亡後,其繼承人應如何繼承?(25分,101年鐵路高員三級運營、材管民法第2題)
【解題流程】
一開始的部分,老師之前就已經說明過了。這一類的題目,我們要先確定繼承人,然後確定應繼遺產之價額。因此。甲男乙女為夫妻,互為配偶關係,則依據民法第1144條本文之規定,乙女有繼承權為繼承人。而甲男之血親為外祖父丙,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4款之規定,既然甲男除配偶之外無其他血親繼承人,則外祖父丙有繼承權,亦為繼承人。
確定繼承人之後,我們一樣先確認甲之遺產價額。遺留財產為48萬元,必須先扣除債務18萬元,因此其遺產之實際金額為48-18=30萬元。但我們在計算上需要的是應繼遺產的總價額,故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1項歸扣之規定,將甲因營業而贈與乙女之24萬元歸扣入應繼遺產之價額中,則為30+24=54萬元。故甲男應繼遺產之價額,為54萬元。
之後,我們要計算繼承人之應繼分。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3款之規定,配偶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應繼遺產價額之2/3。因此,從應繼分之數額來看,乙女之應繼分為54×2/3=36萬元,而丙男之應繼分則為54-36=18萬元。
這時候,由於甲男在生前以合法之公證遺囑遺贈其岳母丁女12萬元,因此必須考慮民法第1223條與第1225條有關遺贈是否侵害特留分之問題。依據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特留分乃由應繼分之價額算定之,因此乙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而丙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3,算定後乙之特留分為18萬元,而丙的特留分為6萬元。由於應繼遺產之價額為54萬元,將其扣去12萬元後,尚餘40萬元,而特留分之總價額為24萬元,並無侵害特留分之虞(40>24),故丁得受完整遺贈之12萬元。
接下來的這個步驟是最容易錯誤的,我們既然確定了丁可以得到完整遺贈的12萬元,則要從應繼遺產的54萬元中,扣去這12萬元,因此乙、丙現在的應繼遺產,就會剩下54-12=42萬元。這時候一樣依據之前民法第1144條第3款之規定,將乙、丙之應繼價額算出來為42×2/3=28萬元,而丙之應繼價額為14萬元。在這個階段,丙的應繼遺產就可以確定為14萬元。
最後,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2項之規定,乙之應繼遺產,因為歸扣之故,要從其應繼遺產的28萬中扣除因營業而先受贈與之24萬元,因此將28-24=4萬元,這就是乙之應繼遺產。驗算的時候,我們用遺產的實際金額去驗算分配價額,則為4+14+12=30萬元,就可以確認計算之結果本身並無錯誤,乙分得4萬元、丙分得14萬元而丁受遺贈12萬元。
記得解題時不要慌,還是要先按照應繼價額去計算,一步一步確認要件加以處理。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加油喔。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