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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4月25日,交通部修正了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的第7條。

雖然僅修正第7條,但由於第6條與第7條具有高度關連性,因此仍請一併注意;說明如下:

條號

條文內容

6

Ⅰ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Ⅱ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說明】考生應注意,與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籌設許可相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與船舶理貨業之許可籌設,雖然申請機關相同,但是許可機關不同:

1.海運承攬運送業之籌設許可,乃以交通部為許可機關;

2.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與船舶理貨業之籌設許可,乃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許可機關。

7

Ⅰ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Ⅲ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Ⅳ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說明】考生應加注意者,乃依據交通部之修正說明,第7條修正之重點,乃為符合國內產物保險業者實務承保需求,參照現行保單承保範圍各項之約定,於第二項增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及各項最低保險金額,以利實務審核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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