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基礎法學(法學知識與法學大意)與民法總則的初學者來說,民法總則關於物的規定雖然僅有第66條至第70條短短5條,但是由於牽涉法律行為客體有關財產權之基本概念,故在專有名詞與概念的學習上,顯得較為棘手;復由於其用語與解釋之方法與一般人生活經驗認知有一定程度之差距,因此在心理上也比較不容易接受。
對於基礎法學(法學知識與法學大意)與民法總則的初學者來說,民法總則關於物的規定雖然僅有第66條至第70條短短5條,但是由於牽涉法律行為客體有關財產權之基本概念,故在專有名詞與概念的學習上,顯得較為棘手;復由於其用語與解釋之方法與一般人生活經驗認知有一定程度之差距,因此在心理上也比較不容易接受。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未有生育,依法收養乙女親戚3歲之A子為養子,並經法院認可。後乙女因工作緣故結識丙男,兩人發展戀情,乙女並為丙男生下一B女,向甲男謊稱為其親生子女。甲男之後因故與丙女感情疏遠,與丁女有染,丁女並為其生C子。某日甲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遺留財產新臺幣600萬元,則其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解析】
鐵路與警察特考的修正答案公告了。有需要的考生可以到以下官方網站去參閱相關答案。
法學大意與法學知識開始正式將訴訟法的基礎概念納入其中,其實應該是在101年鐵路佐級考試的前後。
接續上一篇的內容,我們來看臺灣銀行新進人員綜合科目第44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