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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所有人乙之同意,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所有價值7萬元之筆記型電腦一部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交付。

 

請問:乙請求丙返還該電腦,丙得否拒絕?(25分,98年身障四等書記官民法概要第3題)

 

 

 

【解題思維】

在解題時,第一個順序是先確定有沒有必須要假設之條件,例如第三人主觀上為善意或惡意,或是契約效力有沒有必須要經過承認之情形。

如果有,通常在解題時要提醒自己,可能因為當事人有無承認或第三人是否善意,會直接牽動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本題看起來不會很困難,但是在處理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與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概念之競合與交錯適用而感覺到處理順序上較為棘手。這時候要先從當事人(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來處理,之後再去討論善意的丙。而且,善意的丙基於民法保護交易安全之基本立場,再透過善意受讓制度之確保,其立場根本難以鬆動,因此對於丙不需要再假設條件,幾乎一開始就可以確定丙得拒絕。

但是,這才是解題的難點所在。依據民法第170條第1項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無權代理人甲所為之法律行為,不論係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只要本人不承認,對於本人都不生效力。這時候正確的理解方式應為:

1.如果所有人乙承認了無權處分人甲與丙之買賣行為,則買賣契約與動產物權交付之效力,均歸屬於乙。則此時甲由無權代理轉變為有權代理,其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效力歸屬於乙,乙成為出賣人,故得向甲請求丙已經支付之價金7萬元(可參照民法第541條)。在理解上,這個時候不論丙是否為善意,乙、丙的法律關係都會正常化,也因為如此之故,如果乙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債權行為之瑕疵與物權行為之瑕疵都會被治癒,不會用到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

2.如果所有權人乙不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則依據民法第170條之規定,債權契約(買賣部分)與物權行為(合意與交付),民法並沒有說其無效,而是迂迴地將其描述為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既然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則乙對於甲:

1)從債權上來看,如果當事人之間有借貸或寄託之關係者,則乙得請求貸與物或寄託物之返還。這是依據債的效力請求物之返還。

2)從物權上來看,乙即有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返還其所有物之權利。

題目的巧妙之處,就在於題目說乙請求丙返還該筆電,顯然表現出不欲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也不承認甲在物權上之無權處分行為。這時候,就不需要再另外處理買賣契約效力之問題了,民法在這裡產生了故意模糊的空間,這時就會即刻適用民法第118條之規定來處理無權處分之問題。

既然甲是無權處分,如果丙是惡意,那麼當然不可能得到民法之保護,則乙的所有權僅受侵害而未發生物權法上之移轉,則乙可以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筆電。

但是,在本題的情況中,丙是善意的。這時候受到物權法第948條與第801條之影響,丙成為善意受讓人而受到保護,因此雖然甲確實是無權處分,但丙因為善意受讓的關係,仍得主張該處分行為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因此丙合法取得該筆電之所有權。這時,乙就已經失去該筆電之所有權而無法回復,就必須要透過民法第184條之規定,或原本可能存在之債權契約,來對於不能返還該筆電的甲主張損害賠償或債務不履行之相關權利,而我們在這一題,只要處理到「乙不能請求丙返還之理由」即可,而這個理由就是適用民法第118條、第948條與第801條之善意受讓制度所造成之結果。

 

◎延伸學習:禁反言原則有無適用餘地?

所謂禁反言原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抽象概念。原是英、美契約法上的概念,即俗諺:「魚與熊掌不能兼得」,不容許當事人「朝三暮四、搖擺不定(blow hot and cold)」,於法律程序中不應「得了便宜還賣乖,得寸進尺(Give an inch, take a mile.)」,任意提出與前後事實明顯不同之主張。

事實上,禁反言原則在適用範圍上頗為廣泛,雖然說現在常常適用在程序法中,但是由於其乃源自契約法,因此在實體法上仍然得加以適用。

我們也可以透過這一題來學習禁反言原則。亦即,在解題時可能會產生一個思考點,亦即:「乙可不可能同時對甲承認其所為代理行為,卻同時主張無權處分?」也就是在本題中,是否可能出現有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併存的情形?這個答案非常明確,即採取否定說。

依據禁反言原則,雖然乙的主張可能會對於丙的地位有影響,但是在一開始就已經確定丙極有可能受到善意受讓制度保護之情形下,如上所述,真正需要處理的部分,就是乙與甲之間的關係。亦即,如果乙打算承認無權代理而使其對自己發生效力,那麼甲所為的法律行為(債權與物權行為)既然已經對乙發生效力,那麼甲就沒有無權處分,自然不用另外處理。相對地,如果乙不願意承認甲的代理行為,我們就可以依據題旨順利地帶出無權處分之類型而適用第118條與善意受讓之規定。

因此,依據禁反言原則,乙不能一方面主張甲有權代理,而卻同時主張甲無權處分,這樣是不容許的。

注意法律關係與解題之適用,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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