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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常被學員或是考生問到這一題,為了便利大家理解,所以整理了一下計算的認識基礎與公式。

(  C  )29 甲與乙簽訂一艘附有三個救生圈的遊艇之買賣契約,價格新臺幣100萬元,當場甲將該附有救生圈的遊艇交付給乙,乙將新臺幣100萬元現鈔包成一小包裹交付給甲。甲乙間完成下列多少法律行為?
(A)一個負擔行為,兩個處分行為(B)一個負擔行為,四個處分行為(C)一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D)二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

這是初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的第29題。

解題的第一個概念,是先區別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題目很清楚可以看出來是買賣契約,因此從交易行為的內容來看,出賣人甲必須要透過移轉該船與相關附屬財產之所有權來完成交易,而買受人乙必須要透過支付價金之行為去完成交易。

買賣契約,這1個債權契約就是1個負擔行為

而甲將1艘船本身(主物)與3個游泳圈(從物)之所有權移轉給乙之物權行為;係屬處分行為,因此單就甲完成交易之部分,乃有4個處分行為
然乙將新臺幣100萬元現鈔包成1個小包,即將原本複數之物權透過事實行為合併為單一之物權,因此這1包價金,就僅有1個物權,故乙將價金交付給甲之行為,就僅有1個處分行為

因此,屬於負擔行為的債權契約行為僅有1個,屬於處分行為的物權契約行為有5個,因此選(C)。

要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68條第2項之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這裡是說主物與從物之命運,最好能同歸於一。
不過,如果題目是問處分行為數量之計算時,必須要單獨去計算一個一個的處分行為,從物也是獨立之物,因此要單獨計算其處分行為。

這樣說明可以理解了嗎?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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