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2年開始參加交通行政大意之解題,到今年邁入第3年。
104年的試題,很明顯地在復古,將民國87、88年的舊考題,亦即,舊行政法時代的考題重新再拉回交通行政大意之出題;而忽略整體行政法環境之改變與調整。
部分題目看起來頗具古風,不論是交通事業利用關係之性質,或者機關首長之代理,均屬此類。
我並非認為這些試題不重要,但是如果就現行行政法測驗題出題之趨勢加以觀察,交通行政大意之出題,似乎自外於我國現有之行政法環境,而為極少數之命題老師所操縱;
這樣的出題趨勢,會不會發生問題?
我們可以從104年交通行政大意第5題來說明此類出題方式可能衍生之謬誤,本題題目為:
5.政府對於公民營交通事業之股份、抵借外資、會計制度、營運概況均須提報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此稱為:
(A)業務監督 (B)技術監督 (C)人事監督 (D)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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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真要解析,我們用鐵路法第32條第一項之規定來看,就可以看出這一題其實頗有問題。鐵路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所以如果考生依據營運概況選擇業務監督,是否應該也要給分?題幹中所稱「營運概況」,是否亦有業務之部分,而可將股份、外資、會計制度均納入其廣義業務執行之範圍,而由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加以監督?
此外,同樣以鐵路為例,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3條針對本題所稱之「財務監督」,即有明文規範。依據本辦法第33條之規定:
Ⅰ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Ⅱ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因此,就鐵路之情形而言,針對民營鐵路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地方營鐵路之預算與決算報告進行財務監督,方屬正確之認識。
從這一點來看,即使本題選了業務監督,亦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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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老師過於想當然爾地架構了屬於其自身之出題架構,閉門造車之下,亦忽略現行國家考試在與行政法相關測驗題上出題之整體態勢,真正要檢驗的話,其實是漏洞百出的。
如果命題仍然憑藉專業與良心,那麼,考選部是否應該檢討這樣的方式,會不會讓現在的考生過於屈從而忽視了真正重要的、與交通行政長遠發展有關之法制觀點?
想一想吧,既得利益者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