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11.下列何者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法人(B)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C)行政機關之代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D)依民法規定,為未成年人之自然人。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2條一項之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 A )12.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A)受監理機關委託之私人經營修車廠,代辦汽機車定期檢驗
(B)人民曾向行政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遭駁回,訴願期滿後另以其他法律見解請求重新審查,行政機關命其補正資料
(C)行政機關核發營業許可前,於審查程序中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D)將公務員調派擔任同機關內另一項不同性質之工作。
【解析】可直接參閱第10題。
( A )13.行政處分之內容如違背公序良俗者,則其效力為:
(A)自始不生效力(B)得於補正後生效(C)得於更正後生效(D)得於廢止後失效。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本條所稱該行政處分之無效,即屬自始客觀無效,不應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效力。
( C )14.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行政罰法不採「推定過失」之立法
(B)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C)滿八十歲人之違法行為,得減輕處罰
(D)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9條之規定:
Ⅰ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Ⅱ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Ⅳ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Ⅴ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D )15.下列情形,何者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行政機關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者
(B)該處分已舉行聽證者
(C)係屬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D)係屬剝奪或限制相對人權利之處分。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例外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乃規定於第103條;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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