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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們大家好,久等囉。

話不多說,直接服用。如果發現有什麼疑問,直接回應提出喔。

恰巧在考前寒流來了,多注意保健。

  B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規定,擅自操縱交通號誌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今甲擅自操縱交通號誌,警察在裁罰甲時,應注意之原則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平等原則(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合義務裁量原則。

【解析】信賴保護要有具體之信賴作為,擅自操作交通號誌並非信賴作為,而係違規行為。

  D  2.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對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事項應如何處理?

A)於給付行政僅注意對當事人有利事項(B)於秩序行政僅注意對當事人不利事項(C)基於公益維護,均只須注意對當事人不利事項(D)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事項均應一律注意。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C  3.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除受懲戒外仍應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B)公務員行政責任分為懲戒與懲處兩種

C)同一行為已受刑事判決者,即無須受懲戒

D)懲戒與懲處積極競合者,以懲戒為準。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B  4.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對象?

A)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B)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C)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D)考試院所屬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解析】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規定:

Ⅰ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Ⅱ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B  5.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於復審程序中所得表示不服之「行為」,不限於「行政處分」

C)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D)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解析】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

Ⅰ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Ⅱ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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