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一點遲,但還是設法將一般行政公民35題之解析完成。
考生可先參照試題加以閱讀。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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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等 別:初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
科 目:公民與英文(解析公民部分)
1.根據范傑納的著作《生命禮儀》(the rites of passage,又譯為《通過儀式》),他認為生命是一連串的過渡,而這些重要的生命過渡時刻,會用「通過儀式」的概念達成,包含「隔離(或分離)」、「過渡(或轉換)」、「整合(或結合)」三階段,如喪禮會強調「隔離(或分離)」、婚禮會凸顯「整合(或結合)」、成年禮則著重「過渡(或轉換)」。
2.1957年,日本作家大宅壯一有感於媒體反覆向閱聽人灌輸庸俗簡化、充斥消費與讓人弱智的訊息,於是提出「一億總白癡化」的媒體批判,引起當時日本社會的強烈迴響。
3.選項解析如下:
(A)正確解答;
(B)應破除性別職業隔離制度,避免造成就業性別歧視;
(C)應打破玻璃天花板之環境,使女性亦得就任高階主管,方得落實性別實質平等;
(D)應維護並保障女性之勞動參與,並提出增進女性就業與兼顧家庭照顧之輔助措施。
4.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例,解析如下: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二)全民健保實施部分負擔制度,目的在促進醫療資源合理使用,並建立投保人「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5.解析如下:
(一)如學者John Tomlinson所指出的,雖然文化帝國主義論題想要表達的「宰制(domination)」觀念很簡單,即全球文化成為霸權文化(hegemonic culture),威脅壓制其他文化的生存空間,但其宰制意涵卻是相當複雜的指涉。有時指的是美國對歐洲的宰制,同時也可以是西方對其他世界、核心對邊陲、現代對傳統、或資本主義對全世界等的宰制。Tomlinson整理文化帝國主義的相關論述,分成四大範疇:
1.文化帝國主義與媒體:強調媒體帝國主義即文化帝國主義。
2.文化帝國主義與民族國家:強調本土(indigenous)文化遭到外來文化的侵略。
3.文化帝國主義與資本主義:強調全球文化是資本主義商品文化的擴散。
4.文化帝國主義與現代性:強調文化全球化是在世界各地強制發展現代性的生活方式(如都市化、科層制度、理性主義等)。
不論是哪一種論述,文化帝國主義觀點想要凸顯的是,現今的帝國主義(以美國為例)不再是以硬式強權(tough power)的方式,即以軍事和政治的蠻橫力量為手段;而是採取軟式強權(soft power)的方式。即以文化與商業的糖衣包裝為憑藉——去擴展並維護其在世界的霸權地位。在消費慾望的滿足下,在地社會成員的日常生活是由Coke、McDonalds、Calvin Klein、Microsoft、Levi’s、Nike、CNN、Marlboro等所營造出來的一致性口味、風尚、語言、思想觀念、價值判斷等,而其所看齊與認同的對象是西方文化及其生活形式。
(二)本題美國明星教導南歐當地小孩製作漢堡,即屬文化帝國主義之描述。
6.解析如下:
(一)並立制:人民領取二張選票,一票選人,一票選黨;選人的票依多數投票制方式產生,而選黨的票數決定比例代表制中各黨當選人數;亦即分區及不分區兩種席次分開計算席次。
(二)聯立制:人民領取二張選票,一票選人,一票選黨;選人的票,決定了各分區代表人數;選黨得票比例卻等於在國會總席次的比例,亦即以政黨得票比例決定國會總席次,只針對扣除分區席次後不足部分,予以補至席次比例。故聯立制較為符合比例代表制之精神。
(三)依據上開說明,聯立制與並立制之席次都包括比例代表制席次與單一選區候選人。
7.解析如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本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二)依據本法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依據上開條文規定,人民欲組成政治團體時,乃依據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為申請。
8.依據選項說明如下:
(一)甲、乙:正確答案;
(二)一般來說,左派主張集體主義,而右派主張個人主義;
(三)右派乃支持有限政府與自由市場之力量,左派則傾向支持積極、萬能之政府。
9.解析如下:
(一)我國現行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採行「單記不可讓渡投票法」,又稱之為「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每一選區有數個當選名額,按候選人之得票,由得票高者依次當選。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三)復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10.解析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Ⅰ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Ⅱ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Ⅲ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Ⅳ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Ⅴ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Ⅵ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依據憲法本文第97條之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一般認此乃監察院行使糾正權之法源。
11.解析如下: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本法)第13條之規定:
Ⅰ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Ⅱ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即為題目所指可採取審判制言詞辯論之情形)
(二)依據本法第14條之規定:
Ⅰ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Ⅱ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2.解析如下:
(一)「城市外交」是地球村互動中,活潑又具實質影響力的交流形式,更經常扮演超越國家界線的國際交流先鋒。
(二)姊妹市之締結,即屬地方政府城市外交之主要方式。
13.解析如下:
(一)菁英民主理論認為:
1.民主國家真正決策者為菁英份子,民主政治只是一種選擇領導者的方法與過程。
2.民主政治的目標主要在於決定政治權利與社會價值之分配,而不在於提高公民責任和公民道德。
3.民眾普遍參與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部分人民的政治冷漠有助於政治社會的安定。
(二)古典民主理論則認為:
1.具有濃厚的理想主義;
2.相信人人積極、理性的參與政治是可能的,而積極參與政治可培養、增強公民的的政治美德與能力。
3.民主政治不僅維持個人自由的政治秩序和權力關係,也能提高公民責任感和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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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解析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下稱本法)第19條有關縣自治事項之規定,決定是否發放消費券,乃該縣之財政事項。
(二)依據本法第36條之規定,如該縣欲發放消費券刺激地方經濟景氣,則應由縣議會依法通過預算之後,交縣政府執行,並依法加以監督。
15.解析如下:
(一)西元1648年,西歐國家簽訂西發里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結束三十年戰爭。確立彼此主權國家間之國際關係體系,稱西發里亞體系。
(二)確立各國主權之後,享有平等之主權國家,不再是封建領地。
16.題幹明確描述新法將適用於法律生效「後」之酒駕違規者,故乃屬於罪刑法定原則中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17.解析如下:
(一)依據刑法第18條之規定:
Ⅰ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Ⅱ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Ⅲ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二)依據民法第6條與第13條之規定:
1.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第13條:
Ⅰ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Ⅱ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三)故依據上開條文可知,8歲童星有權利能力,而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由於未滿14歲,故無刑事責任能力。
18.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
Ⅰ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Ⅱ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二)題幹明確指出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就讀進修學校逾28歲者不得緩徵,顯已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故性質屬於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因此乃以行政命令為最適當之解答。
19.本題明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裁處與執行之規定,乃均由警察機關為之。
20.解析如下: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
Ⅰ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64條及第65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Ⅱ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二)依據上開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及僑居國外國民乃設有婦女保障名額。
21.解析如下:
(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二)故本題無照駕車肇事之民事侵權行為案件,可透過上開程序由當地調解委員會加以調解。
22.解析如下:
(一)契約自由我國民法有關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非國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基於此個人的自由意思,其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有下列四點:
1.締結契約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3.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4.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二)故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規定,即屬限制契約內容之規定,因此乃屬於對契約自由之法定限制。
23.凱爾森之法規範階層乃主張,基本規範效力最高,一般規範次之,而個別規範更次之。
24.著作人格權之法律性質,乃「一身專屬權」,故該權利原則上無法讓與或繼承。
25.依據釋字第603號解釋之見解:「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26.解析如下:
(一)企業創辦人代表廠商,其所描述之人文服務力,乃廠商對於勞動力(人力)質量之需求條件。
(二)勞動力乃生產要素,故本題乃描述要素市場需求者之情形。
27.本題明確。透過建立誘因機制,可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而減少外帶杯之使用,對於維護資源有限性與減少環境負擔之公益,顯有幫助;而能調和私益與公益。
28.題示幸福國將其資源投入生產A、B兩種產品的生產組合,則就兩種產品之生產可能曲線可具體觀察如下:
(A)既然資源已經均投入生產A、B兩種產品,則甲、乙、丙、丁之生產效率均屬相同;
(B)本題乃顯示生產組合,500單位A產品之成本乃為投入之生產要素;
(C)如依據生產可能曲線加以推算,X之數值不可能為500。因組合乙已經將最佳生產效率表現出來。
(D)比較乙、丙之既存資料可知,邊際成本乃:
1.5600-1000=4600,4600/1000=4.6;
2.2800-500=2300,2300/4.6=500。
3.故Y可計算為2800+500=3300,故依據邊際成本加以推算,Y之數值確有可能低於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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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解析如下:
(一)依據商品生產之機會成本計算後,甲國生產1公斤稻米之機會成本為0.8株玫瑰,而乙國生產1公斤稻米之機會成本乃1.25株玫瑰。
(二)由於機會成本較小(0.8<1.25),故甲國具有生產稻米之比例利益。
30.甲點已明顯超過小明之需求線,故非屬小明可以負擔之價格。
31.解析如下:
(一)社會資本(social captial)係指在社會結構中,由成員的價值觀、信任、情感與規範所建立的關係網路,這種社會網路資源有利於增進社會凝聚力,並策進經濟與永續發展。
(二)故企業對於公益活動之參與,即屬其社會資本之累積。
32.政府發放的災難救助金屬於政府的移轉性支出,不計入GDP。
33.嚴重通貨膨脹時幣值貶值嚴重,存款利率跟不上貶值之速度,故民眾儲蓄意願降低。
34.解析如下:
(一)拉法曲線(Laffer Curve)乃指:隨著稅率的增加,稅收也會增加,但稅收達到最大後,稅率如增加,稅收反而減少。
(二)依據有若之看法,減稅,表面看政府的賦稅收入會有所減少,然而由於民眾普遍受惠於減稅政策,生活水準及對政府的信任和遵從度就會提高,經濟也會由此而繁榮起來,就整體而言,財政收入不僅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
35.在制定溫泉法「前」,溫泉業者只要裝設引管即可享有溫泉水,故溫泉水乃無法排他,且具有共享性。(本題有爭議,詳見:制定溫泉法「前」之溫泉水,財貨性質是準私有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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