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貼上21-25題。
( D )21.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意義下之「公有公共設施」?
(A)尚未驗收、但業經啟用之市府辦公大樓 (B)既成道路(C)委託民間經營之高速公路收費站 (D)公司型態公營事業之廠房設備。
【解析】公有公共設施,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各種設施,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立學校校舍、醫療機構等是。這些設施必須已經開始供公共使用,如果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就不屬於本條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亦即,如為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道路、橋樑、港埠等,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 B )22.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A)稅捐之核課(B)淡水河之整治行為(C)河川區域設置碼頭使用之許可 (D)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之註銷。
【解析】這一題在處理上其實很明確,淡水河之整治,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規定之行政處分之意義,乃屬於事實行為。
( B )23.法規命令若牴觸法律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部法規命令皆歸於無效 (B)原則上牴觸部分無效(C)是否牴觸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 (D)人民不能主張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
Ⅰ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Ⅱ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這是測驗本條第2項之規定,因此法規命令如果抵觸法律之規定者,原則上是指抵觸之部分無效;如果其他部分沒有抵觸也沒有失去規範目的者,仍為有效。
( D )24.下列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A)中央氣象局之颱風預報 (B)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報備行為函覆「准予備查」(C)主管機關警告民眾小心購買特定型號之家電 (D)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行為。
【解析】這是區別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在公法上發生效力與否之題型。簡單來說,行政事實行為欠缺法效力,僅有事實上之效力;而行政處分則會發生法律效力。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行為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規定之一般處分,因此為行政處分,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 D )25.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法意義下之「公物」?
(A)天然礦產 (B)電波頻率 (C)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D)政府持有之有價證券。
【解析】公物,原則上要具有公眾利用之特性。因此,政府持有之有價證券,原則上並不具備公眾利用之特性,故並非公物。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係指雖屬私人所有但提供公用之道路,故屬於公物。(可以的話背一下,這是最簡單的理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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