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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46.民航局派員檢查航空產品製造廠,如發現有缺失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惟下述何者非屬於應停止其一部或全部運作之情形?(A)未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進行生產作業(B)生產機材未依規定定期檢修者(C)品管系統變更,未依規定通知民航局(D)將民航局核准之產品標誌,標示於不符合適航標準之產品。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民航局應派員檢查第一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廠(以下簡稱製造廠)之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一部或全部運作:
1.未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進行生產作業。
2.品管系統變更,未依規定通知民航局。
3.將民航局核准之產品標誌,標示於不符合適航標準之產品。」
( C )47.航空站及飛行場之兼供他用,應由下述何機關加以許可?(A)該站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B)交通部(C)交通部民用航空局(D)航空站或飛行場之經營機構。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他用。」
( C )48.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依法應如何加以處罰?(A)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B)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C)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D)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之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B )49.依據商港法之規定,下述何者尚非遇難或避難船舶拒絕入港之事由?(A)無入港之必要者(B)未依規定懸掛船籍國國旗(C)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D)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解析】依據商港法第21條之規定;遇難或避難船舶,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拒絕入港:
1.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2.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且該商港未具處置之能力。
3.船體嚴重受損或船舶有沉沒之虞。
4.其他違反法規規定或無入港之必要。
( D )50.船舶運送業之組織,除航業法修正施行前經核准者外,以何種經營型態為限?(A)公司(B)有限公司(C)公司、機構或社團法人(D)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依據航業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船舶運送業之組織,除本法修正施行前經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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