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使用餿水油為原料之糕餅而退貨,退貨民眾逼迫糕餅業者的店員吃下退貨之商品,民眾在媒體鏡頭前面理直氣壯地說:「我來退貨有什麼錯?」

退貨沒錯,但逼迫店員吃餅,可能會涉及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了強制罪,條文如下:

第304條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來加以觀察,我們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說明:

一、行為人必須有強暴、脅迫行為:

(一)所謂的強暴行為,與一般人認識上之「強暴」用語雖然相同,但是意義不同。一般來說,乃指施用暴力強制他人,或以不法腕力逼迫他人屈服。,而剝奪或妨害他人之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

強暴行為是為有形力之行使,即以身體力量強制他人者而言。

(二)脅迫則與強暴行為不同,乃指行為人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亦即行為人將不利於被害人之訊息告知被害人,使其感受到壓力,而能逼迫其依行為人所欲之方向,加以操縱。

(三)本罪的強暴、脅迫行為與強盜罪(第328條)之強暴行為須使被害人達到無法抗拒之程度不同,只要使被害人畏懼而屈從行為人意思即為已足。

二、行為人欲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正確的理解方式,應該是行為人透過強暴脅迫行為,使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要求食用欲退貨之綠豆椪)或使人不為一定行為。

(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依據學說通說見解,此處之妨害,乃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而權利則不問為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只要屬於法律上之權利,即屬本條所稱之權利。

主觀要件乃行為人應具備強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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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買了餿水餅心裡非常氣憤,但是請不要忘記法律仍舊為維護社會秩序之最後手段;同樣地,法律亦為最低限度之道德。

店員們是受僱人,也一樣是人生父母養的,他們只負責產品之包裝、解說與銷售,最重要的是平常他們是服務顧客的第一線人員;

即使開放退貨條件,也不表示退貨者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店員要吃下商品證明商品無任何瑕疵;

相反地,以脅迫方式要求店員這樣做的退貨者,可能就已經涉及刑法上開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這樣的行為,不僅欠缺風度,也可能觸法,如果您家裡的兒女在這樣的地方受了這樣的委屈,您又情何以堪?

能不能設身處地為他們想一想,被害人何苦為難被害人?

公權力,您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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