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普通刑法之修正,雖然修正幅度不大,而且均修正刑法分則之條文;
但由於修正條文具體回應現今社會之犯罪狀態,在刑事政策上頗有意義,且法學知識的測驗題亦有出題之可能性;
因此請考生注意新修條文與現行條文之比較。
鐵路特考出題已告完竣,故此一部分在出題上必須留到高普考再加檢證,看來刑法申論題之部分將會有新的案型出現了。
新修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251條 Ⅰ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Ⅱ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1.即俗稱之菜蟲罪,或所謂之囤貨居奇罪。 2.將構成要件行為明確區別為囤貨、強制妨害販運與散布不實資訊三類,並分別規定不同之刑度。 3.強制妨害販運罪處罰未遂犯。 |
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Ⅰ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要件並未修正,調整罰金刑之刑度。 |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痲瘋罪)【告訴乃論】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39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基礎要件均未修正,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 |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39條之1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1.構成要件本身並無具體修正,乃調整刑度,增加罰金刑。 2.新增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第339條之1(詐欺收費設備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339條之2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1.構成要件本身並無具體修正,乃調整刑度,增加罰金刑。 2.新增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第339條之2(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339條之3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1.構成要件本身並無具體修正,乃調整刑度,增加罰金刑。 2.新增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第339條之3(不正變更電腦資料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339條之4 Ⅰ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1.本條新增。 2.從形式上加以觀察,此乃加重詐欺罪,而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手段之增列,並調整加重其刑度。 3.一般電信詐或網路詐騙案件,通常以集團方式為之,故本次修正,如自刑事政策之角度加以觀察,顯然乃回應社會對於強化層出不窮之電信與網路詐欺案件處罰與管制之要求。 |
第341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18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1.學說上將本罪稱為準詐欺罪;而民間所稱金光黨之犯行,亦可以本罪加以評量。 2.調降被害人年齡之上限,擴大本罪之保護範圍;並加重罰金刑之刑度。 |
第341條(準詐欺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42條 Ⅰ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刑度調整,並增加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343條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第339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說明】調整準用範圍。 |
第343條(準用之規定)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
第344條 Ⅰ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說明】明確「重利」之範圍,並參考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將「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列入被害人之情狀中,並加重本罪之刑度。 |
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344條之1 Ⅰ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1.本條新增。 2.為加重重利罪。理解方式與上述第339之4條相同。 |
第347條 Ⅰ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Ⅳ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說明】 1.第三、四、五項並無具體調整。 2.第一項與第二項刑度調整,將基礎構成要件行為中死刑之刑度刪除,同時亦將第二項中發生加重結果致重傷罪死刑之刑度刪除。 |
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Ⅰ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Ⅳ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
第349條 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說明】 1.「牙保」用語過於陳舊,難為一般人民所理解,本次修正將法條用語統一,將牙保改為媒介,雖無變動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質意義,但變動其形式規定。 2.統合贓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使收受之部分與其他行為同一評價基礎,使刑罰合理化。 |
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Ⅰ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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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更新法規記憶、背誦之內容…看來高、普考與之後的司法、移民等各類考試,頗有一點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氣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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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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