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國籍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立法委員與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該項限制,於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試問:

1.大陸配偶某甲為爭取在台大陸配偶之權益,乃依選罷法規定,向受理登記之主管選委會辦理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主管選委會發現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十年,乃拒絕其登記。某甲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侵害其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參政權,於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如果你是大法官,是否認為某甲之聲請有理?(25分,國立臺灣大學102學年度轉學考憲法第一大題第1小題)

【解題思維】

憲法在出題上其實不算難掌握,一般來說,就申論題之解題而言,應該要完成的基礎工作,乃從憲法第7條至第24條有關基本權利之保障加以著手,而透過對於基礎概念之理解,將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搭配條文整理好之後,建立自己對應關鍵概念之論述基礎。

例如我們常常提到憲法第8條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乃採取法官保留之概念,事實上,人身自由作為一種消極的抵抗權,乃人民對抗公權力行為不法拘束自己之人身自由時最為有效之一種自由權,乃為一切基本權利保障之基礎。因此,憲法第8條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落實,其關係非常緊密,不僅在刑事程序中應貫徹程序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即使依據行政法之規定而得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時,亦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在這樣的思維底下,其實正當法律程序本身就具有頗為全面的適用性,例如關於刑事程序中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關係,釋字第392號解釋承襲了釋字第384號解釋之論理基礎並將其發揚,使得羈押之決定權,不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均回歸由法官行使,同時也更清楚地界定了廣義司法權與狹義司法權在範圍上之不同與內容之區別。

而在行政法相關程序中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則可參照釋字第690號解釋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有關必要之處置之具體說明。大法官承認強制隔離處分在杜絕傳染病傳播上之必要性,但同時也要求相關機關對於受處分人限制人身自由之最長期限、決定之組織、程序與該處分不合法或無必要時之法院救濟方式應儘速加以全面檢討,亦屬於行政機關得於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前提下,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之承認。

既然說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規定是憲法保障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那麼對於考試來說,很明確也實際地,就是基本權利之限制一直都是主要的出題考點。

就像本題在出題上所示範的一樣,大陸配偶某甲希望能夠參選立委,但是其身分要件尚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依法拒絕其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題目雖然明確地提到平等權與參政權之部分,但是除了這個部分之外,法律保留原則之部分以及與法律保留原則緊密關連之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也必須有所著墨,才算完善。

本題乃測驗釋字第618號內容之闡述。用比較簡單的方式抽取主要的答題範圍,可以分為以下2個主要部分:

1.平等權乃要求實質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7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

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因此,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利,乃屬於憲法授權得為法律保留之事項,且得依據其本質上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

2.比例原則之檢討:

1)目的正當性之檢驗: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2)必要手段與利益衡量之說明: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10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10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題目是問「如果你是大法官」,但事實上沒有一位考生是大法官。說得殘酷一點,這就是希望考生以自己的方式描述出大法官解釋內容的考題。

大法官解釋多元而複雜,論理觀點與陳述方式往往成熟而縝密,對於非本科系而參加轉學考的考生來說,本來就非常棘手,因此先從建立基本權利之保障體系與法條、釋字之關係著手,可以推定是入門者最簡便之方式,考生可以參考看看。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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