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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的行政法其實在概念上並不困難,但是在判斷時除了要求法條的熟悉度之外,還會另外要求對於法條要件的準確理解。

確認公職王的答案之後,有一些在判斷上需要一些技巧的題目,還是沒有判斷出正確的選項。

依照順序,我們來確認正確的答案,先看第10題:



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處理行政救濟的部分,也就是附款本身是否得獨立救濟之題型。但其實,這不是一個如此直觀的題目,是測驗對於附款中負擔與條件(包含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之具體認識的題型。老師直接說明選項所為附款之性質:
(A)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但附加必須要找到廢土棄置場所並提出證明,始得開始施工者,在性質上為停止條件。
(B)主管機關核發高速公路建築許可,附加應設隔音牆;乃行政機關於作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一定之作為義務。隔音牆之附設,乃附款中之負擔,其獨立於主要處分之外,只有在受處分人主張或使用該主處分(即建造高速公路許可)之利益時,才會被課與該負擔所規定之義務,因此隔音牆之設置為附款中之負擔。
(C)外籍勞工依法得到居留許可,附加受雇於特定雇主,如遭解立即失效之附款,該附款為解除條件。
(D)外籍勞工依法得到居留許可,但附加如未受雇於一定雇主,即廢止該許可者,乃通說所稱廢止權保留類型之附款,其性質屬於特殊型態之解除條件,故其本質屬於條件。

性質判斷完畢之後,依據通說之見解,題目其實是在問:「可否單獨就附款提起撤銷之訴?」通說在處理這個部分時,乃認為對於負擔不服,受益人得單獨提起撤銷之訴,但如果對於條件或期限不服,當事人不得單獨提起撤銷之訴,通常僅能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既然是這樣,那麼選(B)就是最妥當的答案。公職王選(D),應該是沒有仔細確認選項的結果。

接下來我們看第18題:


看起來好像很複雜,但其實是法條的基本理解題。我們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題目問的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理?在這樣的狀況下,甲並無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因為甲提供不實資料),因此依據第117條本文前段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上級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此本題很明顯地是刻意將法條要件設計為題型。

因此,正確答案應為(C)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而實體上則為撤銷處分,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

最後,是第23題:



一樣有圖有證據。第23題其實老師覺得沒有選錯的理由,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
Ⅰ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Ⅱ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Ⅲ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有關國家賠償協議書的性質,其實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的憲法試題中,早就出現過:
(  B  )關於人民提起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應主動通知其它機關參與協議(B)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C)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五十日協議不成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D)賠償義務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二十日內,送達協議書。

既然是如此,那麼這個部分在處理上就直接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規定,債權人依據本條第3項之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加以聲請。

因此,答案為(A)

現在看起來,高考行政法的題目應該算是難易適中,申論題的部分也是只要熟悉了基礎概念與要件,就可以答出重點與梗概。

今天是高考的最後一日,不要受到錯誤解題的影響,好好專注考試;考生,你們才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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