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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高考行政法的部分,不是老師親自解題的,而是由編輯群的胡老師解題,老師只是幫忙審閱相關解題內容的正確性。

在部落格裡,有考生問了第12題,所以在這裡一併講解。我們直接看題目:

(   )12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公立學校將學生退學之處分(B)流浪動物收容中心收容動物之行為(C)經濟部公告禁採砂石之行為(D)警察機關之犯罪偵查程序。(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等行政法第12題)

雖然在上課時常常提醒考生不要過度判斷,不過在考試時有時考生還是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這一題在出題上應該是法規的應用與解析類型,最主要的核心法規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關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3條
Ⅰ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Ⅱ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Ⅲ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從法條上來說,這一題是專門考第3項之應用。不過在解析時,我們還是可以用到第3條的第1項與第3項,以下說明選項之具體解析方式:

(A)公立學校將學生退學之處分:這個選項沒有爭議,退學處分本身屬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透過釋字第382號解釋之內容,我們也可以確認退學處分本身屬於應適用行政程序規定之行政行為。
(B)流浪動物收容中心收容動物之行為:在解析上這是比較模糊的態樣,不過,如果是立於動物保護之目的,對於違反相關保護動物之行政法規之相對人處以行政處分,而對於該動物本身加以收容者,即屬於動物保護之行政處分,仍應依據本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行政程序法。即便收容與照顧行為本身可以理解為事實上之行為,但仍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一般行政行為原則之拘束,因此,仍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餘地。
(C)經濟部公告禁採砂石之行為:這個選項也沒有具體爭議,公告特定區域之禁採砂石,屬於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因此也適用行政程序法。
(D)警察機關之犯罪偵查程序:本選項屬於第3項第3款之具體事由,如為刑事案件之犯罪偵查程序,則由於刑事訴訟法與其他相關特別法有具體規定(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因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比較上述4個選項之解析後,很自然會發現選項(D)為最佳解答,因此判斷為(D),應屬無具體爭議。

之後,我們還是會繼續解析相關例題,也歡迎考生、同學們多提出討論。

維持專注,保持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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