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考行政法測驗題第3題:
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則上具有存續力。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中限制行政處分存續力之制度?
(A)由行政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
(B)由行政機官撤銷原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因特定事由而無效
(D)處分因程序重新進行而變更。
考選部所給答案,乃選擇(C)。
想來是出題老師不欲涉入較為複雜的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在學說上的爭議,因此從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來出題:
Ⅰ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Ⅱ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Ⅳ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本題主要測驗第三項與第四項,因此選項(A)、(B)部分屬於第三項之要件,並無疑問;
而從選項(C)為考選部公告之正確答案來看,可能係要求考生判斷第四項之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之要件,與題幹所稱存續力之存在,乃以行政處分生效為前提。
而選項(D)處分因程序重新進行而變更者,是不是非限制存續力之規定呢?這個部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9條之規定: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亦即,如果認為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乃限制存續力之具體規範時,就必須要透過第110條與第129條之規定同時加以觀察。
依據實務與學說通說之見解,無效之行政處分根本不需要討論存續力之問題,有效之行政處分才有判斷存續力之餘地。
這一題雖然設計上稍有語病,但仍屬適當之試題,因此這一題選擇(C)應該是適當的,與之前說明過的第2題不同。
提供給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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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