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鐵路員級的法學知識是老師親自解的,所以也會稍微注意一下其他解題單位的工作質量。
下圖是公職王的法學知識解題,這一題志光應該是解錯了。
圖片節錄來源: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30615171108-DLO.pdf。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此係絕對禁止原則。
而依據本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
Ⅰ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老師覺得大概解題人員可能誤會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1條與第7條之區別。
性平法第7條規定為:「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因此,第7條乃相對禁止原則。如果依據工作本身之特性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方得例外因性別而非因性傾向為差別待遇。
既然題目要求選正確的,則本題答案為(C),這一題的出題意識很明確;應該不會解成(D)才對。
只是覺得,既然解題了,就要認真地面對考生,不要因為解題不細心、不認真而影響考生的心情,這樣不應該。
我們既然都知道公職的大環境競爭而困難,所以更要用心對待考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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