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玩過貪食蛇?
上圖取自: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Games/snake/,如果大家準備考試有些倦怠,可以到這裡支持一下交通安全。
貪食蛇的玩法其實並不困難,只要讓貪食蛇吃到它想吃的東西,不要碰到牆壁或是咬到自己,就可以繼續讓貪食蛇長大,並且一直玩下去。
如果我們把行政權當作貪食蛇,行政權的行使就如同貪食蛇一樣不斷活動,行政權所想要的,其實就跟貪食蛇要吃水果或其他東西一樣;
就是達成行政目的。同時,行政權也跟貪食蛇一樣,有時不能碰到牆壁,也不能咬到自己,這個規則,就是行政權的限制。
因此,如果用圖像記憶法時,我們會轉為這樣輸入記憶中:
貪食蛇=行政權;
想吃的東西=行政目的;
不能咬到自己或是撞到牆壁=行政權之限制=依法行政之框架
我們看底下這一題:
法治時代,行政權應受法之拘束,交通行政自須依法行政,非與法規相符者,不得行使其權力,試闡述交通行政權之限制原則。(25分。101年身障三等交通行政「交通行政」第1題)
【解題要領】這一類的題目,抓住關鍵字再進行解題是最重要的。從專有名詞上來看,這裡非常明顯地希望考生以依法行政為核心,去回答交通行政權(本質上即為行政權)行使應受法之限制的概念,因此,以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切入可以說是最佳方式。
【擬答提示】
交通行政權所受到之限制,主要來自於法律所建立之基礎法律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10條之規定,交通行政行為與程序,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與其他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之限制: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可分為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行政程序法透過第4條之規定確保行政行為受到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屬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之表現。其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1.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又可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或至少必須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自另一方面來看,狹義之法律保留,乃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因此憲法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經過三讀程序後,由總統加以公布,方符合民主憲政之原則。而所謂法律之授權,乃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如屬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利者,即應得到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地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積極地透過法律明定或授權,確保行政行為之正當性。
2.「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其上位階之法律規範相牴觸,亦即在法規位階上,法律高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法律優位原則僅要求下位規範不去抵觸上位規範,而無其他具體要求,故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因此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即指行政權的行動,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情形下,方得為之。亦即,行政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而行政行為所依據之下位規範,如命令或規則者並未牴觸法律,即不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交通行政權既屬行政權之一類,自應受到依法行政原則之限制。
(二)比例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即憲法第23條所規範之比例原則於實定法中之落實,即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之各類行為,必須要適合於目的之達成,同時若該行為有可能限制或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時,應選擇侵害最小者;而最後應檢視所達成之目的與選擇方法所達成之損害,在衡量上是否均衡,不容有為達目的而不計犧牲之情形。以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為例:「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本項所稱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者,即屬比例原則之具體落實。
(三)平等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交通行政之領域中,如公路事業或鐵路事業,本身具有特許事業之性質,因此行政機關如未有法律之規定,不得為特定人設定特許權,此即平等原則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之內涵。
(四)誠信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五)明確原則與妥適裁量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規定,交通行政機關於採取各類行政行為時,應力求其內容之明確,使人民或其他機關、單位知所遵循,並可能於影響其權益時完善救濟途徑之教示。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學說上有將其分為羈束裁量與自由裁量者,本條主要乃規定羈束裁量之情形。如公路法第38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1.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2.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3.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4.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此即裁量權行使之具體規範與限制,故交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者,應注意裁量權之法定限制,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大家參考之後,務必實際上進行筆寫練習,強化自己的論述能力。加油囉。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