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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

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概念確立之後,我們就要完成法律保留概念中最後的一塊碎片,也就是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概念。

司法院大法官關於這個部分的理論,是建立在基本權利的保障,有重輕程度之不同;

亦即,比如憲法第8條關於程序中的人身自由基本權,就已經到達憲法的層級,因此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與限制,必須要嚴格遵守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才行。釋字第384、392、588等多號解釋,就是在闡述這樣的概念。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也承認,如果每一種基本權利都要透過立法制定法律才能加以限制,其實不僅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沒有益處,對於社會生活本身也會產生許多不合理的規範,因此,不可能要求所有類型的基本權利都要採取狹義的法律保留方式為之。

所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其所確立的廣義法律保留之範圍,乃透過下述3個層次加以說明:

1.基本權利保障之輕重緩急仍有區別: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2.核心基本權利應適用狹義之法律保留原則: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等核心基本權利,不得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加以限制,必須嚴格遵守狹義之法律保留原則。
3.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規範密度:然而,究竟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亦即,司法院大法官將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進行了擴建工程。除了原本狹義的法律保留概念之外,也納入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行政機關,得就限制人民非核心基本權利之事項,以法規命令規範之。在概念上擴大了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

因此,我們所說的法律保留原則,在這個層次上,所指的意思是除了狹義法律保留之原則外,也包括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而以法規命令之方式限制或規範人民基本權利之情形。

第1講的最後,我們用100年高考三級各類科行政法第3題作一個總結:
(   )◎下列何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A)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B)增加人民負擔之行政程序事項(C)行政裁量行為(D)行政契約。

題目非常明確,既然屬於增加人民負擔之行政程序事項,通常即會發生限制基本權利之效果,因此選(B)是最佳解答。

第1講,完成。

預告第2講的內容為:行政法之法源。這個部分在測驗題上也一樣頗受重視,請各位繼續參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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