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接續上一篇。
在之前的論述裡,我們介紹了依法行政的條文(行程法第1條與第4條)、基礎框架與法律優位原則,再來要介紹的就是國家考試中的大熱門概念;
也就是屬於行政法核心考點之一的法律保留原則。
在解析這個概念之前,我們要先從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來建立第一個層次的認識。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實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最基礎、也是最原始的規定。通常我們都會將憲法第23條之規定理解為屬於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在國家考試中也不例外;尤其是基礎法學的相關出題,更完全體現了這樣的認識。
通常,我們會將憲法中所規範的法律保留原則具體整理如下:
依據憲法貫徹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唯有在下述4類情況下,方得依法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1.防止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當然是妨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其實「他人」可以在記憶時吸收入自由的概念即可)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因為有這4項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必要性要求,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德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概念;
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相連結,亦即,本條中的「必要」二字,就代表了比例原則。
這是憲法層次的法律保留原則概念之確立,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第一層次的概念。我們簡單統整一下;可以說明為:
法律保留原則乃憲法層次之原則,與比例原則相互配合,而成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礎原則。
接下來是第二層次的概念,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所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這是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
這時候,我們才會切入法律保留原則最基礎也是最核心之定義;亦即:「法律保留原則,乃某些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立法加以決定;亦即,保留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決定者,即稱為法律保留。」
這就是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最明確的例子就是訴訟審級制度之確立。我們都知道普通訴訟有三級三審,而行政訴訟有三級二審;
普通訴訟的三級三審,是透過立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加以決定的;而行政訴訟的三級二審,乃透過立法院制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加以決定的。這就是法律保留最原始的設計概念。
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標準法)對於上述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順序上,要先看標準法的第6條與第5條。
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也就是立法決定與行政決定之關鍵性差易。
而標準法第5條則規定了應以法律(狹義之法律,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規定之事項有: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將這2條的概念整合之後,我們就可以順利描繪出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基礎輪廓。換句話說,廣義的法律保留的概念就會浮現出來。
在完全解析這個概念之前,我們要先看國家考試測驗法律保留的方式。例如:
(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與適用,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保留原則係屬憲法位階的法規範
(B)法律保留原則只適用在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造成限制或侵害之情形
(C)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之事項,於符合重要性理論之要求時,亦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D)政府機關發布「出國旅遊安全資訊」之行為,在欠缺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作於依據時,亦得為之。(101年移民四等行政法第8題)
看起來好像很困難,其實就是測驗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概念而已;從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就可以很明確地篩選出(B)是我們所要的答案。
因為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與其他重要事項,就算與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沒有具體關係,或不產生直接影響,仍然應以法律定之。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先學習狹義的法律保留之後,再學習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之原因。
那麼,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概念,我們下回分解。
在之前的論述裡,我們介紹了依法行政的條文(行程法第1條與第4條)、基礎框架與法律優位原則,再來要介紹的就是國家考試中的大熱門概念;
也就是屬於行政法核心考點之一的法律保留原則。
在解析這個概念之前,我們要先從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來建立第一個層次的認識。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實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最基礎、也是最原始的規定。通常我們都會將憲法第23條之規定理解為屬於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在國家考試中也不例外;尤其是基礎法學的相關出題,更完全體現了這樣的認識。
通常,我們會將憲法中所規範的法律保留原則具體整理如下:
依據憲法貫徹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唯有在下述4類情況下,方得依法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1.防止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當然是妨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其實「他人」可以在記憶時吸收入自由的概念即可)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因為有這4項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必要性要求,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德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概念;
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相連結,亦即,本條中的「必要」二字,就代表了比例原則。
這是憲法層次的法律保留原則概念之確立,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第一層次的概念。我們簡單統整一下;可以說明為:
法律保留原則乃憲法層次之原則,與比例原則相互配合,而成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礎原則。
接下來是第二層次的概念,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所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這是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
這時候,我們才會切入法律保留原則最基礎也是最核心之定義;亦即:「法律保留原則,乃某些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立法加以決定;亦即,保留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決定者,即稱為法律保留。」
這就是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最明確的例子就是訴訟審級制度之確立。我們都知道普通訴訟有三級三審,而行政訴訟有三級二審;
普通訴訟的三級三審,是透過立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加以決定的;而行政訴訟的三級二審,乃透過立法院制定、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加以決定的。這就是法律保留最原始的設計概念。
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標準法)對於上述狹義的法律保留原則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順序上,要先看標準法的第6條與第5條。
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也就是立法決定與行政決定之關鍵性差易。
而標準法第5條則規定了應以法律(狹義之法律,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規定之事項有: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將這2條的概念整合之後,我們就可以順利描繪出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基礎輪廓。換句話說,廣義的法律保留的概念就會浮現出來。
在完全解析這個概念之前,我們要先看國家考試測驗法律保留的方式。例如:
(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與適用,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保留原則係屬憲法位階的法規範
(B)法律保留原則只適用在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造成限制或侵害之情形
(C)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之事項,於符合重要性理論之要求時,亦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D)政府機關發布「出國旅遊安全資訊」之行為,在欠缺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作於依據時,亦得為之。(101年移民四等行政法第8題)
看起來好像很困難,其實就是測驗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概念而已;從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就可以很明確地篩選出(B)是我們所要的答案。
因為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與其他重要事項,就算與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沒有具體關係,或不產生直接影響,仍然應以法律定之。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先學習狹義的法律保留之後,再學習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之原因。
那麼,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概念,我們下回分解。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