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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讓各位久等了。

接續上2篇的說明;最後,我們來統整一下期日與期間概念之比較。

1.期日,在法律概念上乃將其視為不可分割之整體的某一個特定時段,是「點」的概念,例如102年2月2日,即屬於點之概念。以圖表示則為:

期日:。

在基礎性質上,期日不用計算,因為就是一個點,在概念上也無法計算。例如,請於民國102年2月3日下午14:00準時抵達鼎文書展攤位;

亦即,既然已經指定期日,就不需要去計算始期與終期;對應期日,只要準時即可。我們也可以說期日是沒有彈性的。

2.期間,在法律概念上乃將其視為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一定範圍內之時段,乃以「區間」之方式界定時段,因此屬於「線」之概念。
例如:民國102年2月3日至2月10日,即為期間。以圖表示則為:

期間:。-------------------------。

與期日不同,期間本來就是法律上之「線」的概念;所以相對來說比較具有彈性,也因此有始期與終期之概念。例如:
(1)請當事人判決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依法提起上訴。
(2)請於102年1月10日至2月10日間,完成個人持有公司財產與用品之申報,以利總務部門統計。

上述的2種方式,均屬期間之約定方式,都有始期與終期之計算問題。

因此,口訣是:「期日點、期間線;期日無彈性、期間有彈性;期日固定,期間始終。」

然後,因為僅有期間有計算的問題,所以為了便於期間的計算,民法上有2種計算之方法;

第123條第1項所規定者為曆法計算法,第123條第2項所規定者則為自然計算法。

1.曆法計算法:就是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稱之:「稱者,依曆法計算。」亦即,大月有31天,小月有30天;2月有28日而潤年有29日。
例如:
(1)1月5日起有一星期之期間,則期間至1月12日為止。
(2)自1月1日起有一個月期間,則期間至1月31日止。

2.與曆法計算法相對,自然計算法則不是依據曆法,是依據「期間均等」的原則來計算期間,不依據曆法。

所以,如果以定期間者,就要用自然計算法,按照實際經過之期間計算期間。

而月或年,非連續計算時,也是使用自然計算法來計算。因此,每月固定為30日,每年固定為365日,無大小月,也沒有閏年之問題。
例如:
(1)請買家於12小時內回覆購買數量。因此,如果是上午8時為通知,則經過12小時,即為夜間20時。
(2)除休假日外,搭建樣品屋之期間為自民國102年1月2日起2個月內應搭建完成;這時由於要扣除休假日,該期間即不連續,
因此必須以每月30日之標準加以計算。

好好熟悉這三篇文章,有關期日與期間之規定通常是以這些概念進行比較後出題。

考生們,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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