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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把年齡之計算放在期日與期間之中,不過僅規定了1條;就是民法的第124條。
依通說,年齡之計算採取「週年計算法」,就是我們一般所說計算實歲的方法。
因此,出生日起算足1年,即為1歲。
年齡之起算點,不適用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乃自出生之日起算。
不過,有時由於各種因素之影響,當事人之出生日期可能無法確定。但是由於人之年齡與行為能力有關;
因此民法第124條規定有推定之方法:
1.如果月、日不能確定者,則直接推定為7月1日生。(口訣:生日不明推定7.1,大家都是巨蟹座。)
2.如果能確定月份,但日期不明者,則推定為該月15日生。(口訣:如果知道月,就把月切半。)
最後,依據民法第122條之規定,這個部分的概念與一般人的概念是相同的。
因為期間有始期與終期,如果期間的末日(也就是終期)當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亦即,如果期間之末日為休假日時,則自動延後1日為期間之終期。
這樣,民法總則中關於期日、期間與年齡計算的部分,講解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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