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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的部分。

民法總則關於期日與期間,僅規定5條。單純從條文來看,其實看不出民法到底要透過這些規定告訴我們什麼。

先看一下條文: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從出題的概念來看,第119條的規定其實不是出題的主要內容;

不過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期日與期間的計算上,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令生效日期之計算,與民法第120條第2項所定之計算方式,並不相同。

亦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然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1號解釋說明本條與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計算區別時,說明得很清楚,亦即:
1.法規如果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1日。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因此,本法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第28條,係於1月25日生效。也就是1月23日這個始日,是算入的。
國家考試對於這個部分的出題,比較靈活的方式是這樣處理的: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如某法規於某年五月五日公(發)布施行,則其生效日期為下列何者?(A)五月五日(B)五月六日(C)五月七日(D)五月八日。(93年初等法學大意第4題)
雖然是比較舊的題目,但是這個部分的出題概念卻沒有具體改變,亦即,5月5日要算入,因此計算到第三日,即為5月7日,本題標準答案為(C)。

2.與上述情形不同,第120條第2項規定,如果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是不算入的。
國家考試在出題上對於民法第120條是採取這樣的方式:
(    )◎甲於100年4月1日向乙借錢,雙方約定甲須於15日內還錢,問甲最後還錢之日為何日?(A)4月14日(B)4月15日(C)4月16日(D)4月17日。(100年地特五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第4題)

考生們要注意,既然4月1日不算入,期間就要從4月2日開始計算15日,因此是從4月2、3、4、5、6、7、8、9、10、11、12、13、14、15、16日,共計15日,因此還錢之日,即為期間之終期,為4月16日,本題正確答案為(C)。

理解了這個部分之後,下一篇,我們就透過表格具體說明記憶背誦的方式;還請各位繼續服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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