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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參加考場解題的時候,老師錯了這一題。

大體上來說,從事後檢討看起來,今年所有的題目都不是爭議題,僅有這一題讓人覺得有些奇妙。

也就是第35題:
(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臺灣省政府「精省」前,交通部將有關航政及鐵路營運等事宜分別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各港務局與鐵路局辦理,這種代行權限是下列那一種?
(A)代理(B)委任(C)委託(D)BOT。

老師當時選了(C)。

那時的想法,是覺得交通部與當時的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各港務局與鐵路局之間,交通部為中央交通行政機關;

而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各港務局與鐵路局,應該是地方交通行政機關,隸屬於當時仍具有公法人地位之臺灣省政府。

則交通部與臺灣省政府之間,應該沒有隸屬關係。所以如果是不相隸屬的話,應該是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委託。

亦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二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但是,考選部公布之答案並非如此,而係將其理解為行政程序法第15條一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老師一直追查到民國63年的資料,但是不論如何似乎都找不到可以支持選擇(C)的理由。

後來,無意間透過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的舊條文規定發現了可能的理由。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
動產擔保之登記機關如左:
一、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及成品,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經濟部工業局為登記機關。
二、農林漁牧產品及牲畜,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登記機關。
三、漁船以外之船舶,其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交通部為登記機關
四、漁船,其船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登記機關。
五、汽車,其車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福建省者,以福建省政府為登記機關;在臺灣省者,以交通部公路局為登記機關。
六、加工出口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汽車等,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登記機關。
七、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及汽車等,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登記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直轄市以外區域之登記機關,得委託標的物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直轄市以外區域之登記機關(即交通部,得委任標的物所在地之港務機關或委託標的物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五款之登記機關,得委任或委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理機關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六款之登記機關,其設有分處者,得委任其分處代辦登記。

是不是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選(B)之委任,實在不得而知。

在討論區看到有同學在討論,覺得其實有認真讀書的考生們觀念還是正確的。

如果真的是依據本條之規定選擇委任,其實有2個很大的錯誤:
1.舊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與出題範圍之內容,過於疏遠,考生根本無從準備起;而且以現行法規出題,才是正確的方式。
2.依據隸屬與不相隸屬關係判斷,有隸屬關係選委任,無隸屬關係選委託,這個行政法原理與用語不論精省前後均沒有具體改變。

因此,這一題實在有些疑問。

如果有需要提出釋疑的考生,可以參考老師的意見喔。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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