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9點在館前有解題講座的樣子,而且是:公開跨科申論寫作技巧。
不過,不是我講的。而且,原始的全稱應該是「交通行政專業科目整合式申論題解題技法」。
我知道,因為是我開發的;而且能對應的科目,已經增加到交通行政、交通政策、運輸規劃與運輸學四科。
我們的線上沒有解交通行政三等的試題,我請考生協助以Line傳回試題後完全詳解,詳見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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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交通行政
科目: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小時
【完全解析‧精準導引】
命題範圍 |
題號與題數 |
配分 |
法案之審議與制定程序 |
一 |
25分 |
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用途 |
二 |
25分 |
民用航空事業之業別、定義與申請、許可管理 |
三 |
25分 |
「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中管考與督導之編組與視導 |
四 |
25分 |
總計 |
共4題 |
100分 |
一、交通部提出重要交通法律案,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後,請問該法律後續之制定程序為何?請以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為例說明之。(25分)
【擬答】
(一)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概述
1.修正背景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99年2月5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第3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復依基準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行政院之組織調整,交通部遂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1)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1條)
(2)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2條)
(3)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3條)
(4)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4條)
(5)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5條)
(5)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6條)
2.草案規範內容
(1)其實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雖然在民國101年的年底就已經經過朝野協商,但是由於牽涉內政部營建署原本業務範圍之分割與承接,因此經歷了3年期間,交通部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之腳步仍然顯得相對緩慢。
(2)其主要內容為:
條號 |
條文內容 |
1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政策、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
2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與公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管考及相關規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
3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4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5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三、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管理及場站開發等事項。 五、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六、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
6 |
本部資訊及科技處之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7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8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二)立法程序
法案經過行政院會議議決之後,即應依法送立法院進行讀會之審查。依據立法院對於法案讀會審查之動態說明,可簡要圖示並說明如下:
(圖片來源:立法院網站: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9)
1.提案是立法的第1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即由行政院提出。
2.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祕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3.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4.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5..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
6.第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
7.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8.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9.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10.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請問停車場法中對於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之規定為何?(25分)
【擬答】
(一)停車場作業基金之來源
依據停車場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一項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下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1.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2.上級政府補助。
3.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4.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5.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6.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7.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8.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9.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10.基金之孳息收入。
11.其他收入。
(二)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用途
依據本法第5條之1之規定,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如下:
1.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2.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3.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4.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5.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6.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7.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8.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9.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10.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11.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三、民用航空法中所列之民用航空事業有那些(請分別說明其業別與定義)?各事業籌設時須向那個機關提出申請?由那個機關許可?(25分)
【擬答】
(一)民用航空事業之業別與定義
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本法)第2條之規定,民用航空事業之業別,乃包括:
1.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2.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3.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
4.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5.空廚業: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運送、裝卸之事業。
6.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二)民用航空事業之申請與許可機關
依據本法第六章「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與「空廚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可具體整理相關業別之申請與許可機關如下:
業別與法源基礎 |
應向其申請之機關 |
許可機關 |
民用航空運輸業 (本法第48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普通航空業 (本法第64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航空貨運承攬業 (本法第66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本法第71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航空站地勤業 (本法第74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空廚業 (空廚業管理規則第2條) |
民用航空局 |
交通部 |
四、交通部依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管考與督導規定,對縣市政府進行年終視導;請問視導成員由那些中央單位籌組而成?視導人員按考評工作區分,可編為那些小組?(25分)
【擬答】
依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管考與督導之規定,可具體說明如下:
(一)管考部分:
1.本方案中所列各項重點工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追蹤列管與稽考。
2.直轄市、縣(市)及中央相關計畫主(綜)辦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彙送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統計等資料,至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備查。
3.交通部道安委員會邀集中央機關部會督導權責單位,針對前開方案執行成果每年定期視導一次,視導成果報告並報院核備。
(二)實地督導部分:
1.督導編組權責單位(即中央視導成員之編組):
(1)工程小組: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路政司、運研所。
(2)監理小組:交通部路政司。
(3)執法小組:內政部警政署。
(4)教育小組:教育部、內政部兒童局。
(5)宣導小組: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6)管考協調小組: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7)道安經費小組:交通部會計處。
(8)鐵路平交道小組: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2.督導方式與對象:
(1)定期視導:
年度定期視導—於每年度終了後辦理,依據方案規定組成視導組,排定日程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高速公路及公路總局等單位視導,其方式分兩個階段實施。
①初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請學者專家或其他公正人士共5至7人組成評審小組,互推1人為召集人,研考會或計畫室等單位綜理行政事務,每年至少考評1次(於年度終了之次年1月底前辦理完成),列舉具體之優缺點及建議,送請直轄市、縣(市)道安會報參照改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監理組、規劃組)亦應就方案業務執行情形辦理初評,各單位之初評結果至遲均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提報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備查。
②複評—由前述督導編組權責之中央機關部會署與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共同組成評審小組,請交通部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由道安委員會綜理行政事務,於每年度終了,赴台閩地區考核一次,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監理組、規劃組)並依初評結果所提改進意見暨實際改進情形、重點工作執行績效、機動車輛肇事管制績效、以及補助經費之運用情形等為複評重點。複評結果,除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等有關機關參照改進外,並報交通部道安委員會備查。
③鐵路平交道部分,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及鐵路警察局依前開規定,初評結果提報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備查;複評由鐵路平交道小組之相關權責單位負責督考,並由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綜合協調實地視導臺灣鐵路管理局及鐵路警察局事宜。
(1)平時督查:
①不定期督導—由各小組權責單位參照方案重點項目就業務主管體系之所屬各地區執行單位,實施不定期督導及抽查。
②專案勘查與督考—依各地方政府所報資料,認有實地勘查督考需要,或針對直轄市、縣(市)、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等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之專案計畫或屬全面性之整理改善計畫,由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或相關小組,會同專家及該專案計畫主管單位作實地勘查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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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已經習慣看表面了,我也習慣這些只看表面的部分。
但,學員與考生可不能習慣,因為參加考試,是你們自己的人生。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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