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們:

做完了嗎?

對一下答案與解析吧。

1. BCD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選項(A)交通部路政司,乃屬於交通部之內部單位。而選項(E)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乃屬國營之交通事業機構,而屬於國營公司型態,並非行政機關。

2. BD

【解析】民用航空法第38條規定:

Ⅰ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載客時乘客名單。

五、貨物及郵件清單。

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Ⅱ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具備前項文書。

Ⅲ航空器飛航前,經民航局檢查發覺未具備第一項文書或其文書失效者,應制止其飛航。

因此選項(B)應為載客時乘客名單,而選項(D)則應為貨物及郵件清單。

3. DE

【解析】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之規定:

Ⅰ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Ⅱ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選項(D)私有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為籌措停車場作業基金之來源。選項(E)則僅限於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並非包括各類交通違規之罰鍰收入。

4. BC

【解析】此為測驗鐵路法第三章有關鐵路管理之規範。

選項(B)之部分,乃依據鐵路法第22條規定:「國營鐵路之運輸,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選項(C)之部分,則依據鐵路法第24條規定:「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故並非僅由交通部核准,而應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方得為之。

5. ABDE

【解析】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1條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生態環境。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九、其他有關事項。

選項(C)並無明文規定,而依據現行台北捷運之發展,乃以串連大台北地區整體大眾運輸為發展基礎,行政區劃並非考慮之主要因素。

6. ABCD

【解析】選項(A)至(D)之部分,可參考公路法第38條之規定:

Ⅰ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Ⅱ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選項(D)之部分考得比較細,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汽車運輸業申請籌設,應合於下列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者;或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所設審議委員會認定能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遊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資本額得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計程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小貨車租賃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汽車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汽車貨運業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在此限。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因此選項(E)為錯誤。

7. BCE

【解析】依據公路法第55條之規定:

Ⅰ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Ⅱ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依據本條第1項之規定,選項(A)尚不包括於得委託辦理之業務內。而選項(D)則與法定要件不合,並非核發購車貸款,而為購車貸款申請。

8. BE

【解析】依據航業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五、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六、航線: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七、國內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口間或特定水域內,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八、國際航線:指以船舶航行於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九、固定航線:指利用船舶航行於港口間或特定水域內,具有固定航班,經營客貨運送之路線。

十、國際聯營組織:指船舶運送業間,就其國際航線之經營,協商運費、票價、運量、租傭艙位或其他與該航線經營有關事項之國際常設組織或非常設之聯盟。

十一、國際航運協議:指國際聯營組織為規範營運者間之相互關係、運送作業、收費、聯運及配貨等事項而訂立之約定。

十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指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運送業所僱用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人員。

選項(B)關於動力船舶之總噸位,應為二十以上。選項(D)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僅限於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人員。

9. BC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人員。」

故選項(B)之空服員與(C)之櫃臺地勤人員,均非為航空人員。

10. AB

【解析】依據公路法第34條之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選項(A)的描述錯誤,依據上述條文,公路汽車運輸,乃分為自用與營業兩種。選項(B)關於小貨車租賃業,乃指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故並非專指以小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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