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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這種東西,對於測驗題來說,幾乎每一個類科的行政法測驗題,都有出題。

學習上最大的落差,在於抽象的描述部分大致上或者都能理解,但是遇到區別與實例的判斷題型時,有時會遇到亂流。

一般來說,我們會把行政主體區別為廣義與狹義兩個部分,其間最大的區別,就是廣義的行政主體還包含了機關與公營造物。

從出題意識上來看,廣義的行政主體其實是描述除了人民之外,具有一定行政目的的其他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

也因為如此,「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就有交錯的部分存在,也是比較容易在答題時發生誤差的原因。

依據一般學說上的定義,我們把行政主體區別狹義與廣義兩類時:

(一)狹義之行政主體:通常乃指具有公法人地位之行政組織體。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行政任務之組織體。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乃包括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以及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設立之農田水利會,均屬於狹義之行政主體。

(二)廣義之行政主體:這一類的行政組織體,雖然本身並不具備公法人之地位,但是屬於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並非內部單位,有特定職權可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其行政上目的與任務者,均屬於此一範圍。例如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政機關:「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即為此一類型。而學校或其他公營造物,在廣義的行政主體概念下,亦屬於行政主體。

在國家考試的用語中,因為行政程序法本身在出題上佔了很大部分,因此在通常用語上,乃指狹義之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的部分,會另外出題。

因此,在描述行政主體之特徵時,我們會用狹義的行政主體之概念來描述。因此,比較需要記憶的兩個特點乃包括:

1.行政主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屬於公法人,具有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其本身卻無行動能力。因此,行政主體必須設置行政機關,例如新北市必須要設置新北市政府這個行政機關來推動與落實政策,由任職於行政機關之自然人(機關成員,通常為公務員),為其作成行為,以完成行政任務。
2.承1之說明,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是不同的。行政主體與人民之行政法律關係,形式上雖由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實施者,但實質上與人民立於相對立場之法律主體,是狹義的行政主體之公法人,不是行政機關。

讀到這裡,大家可能會覺得有一些矛盾,為什麼廣義的行政主體可以包括行政機關?到底行政機關是不是行政主體?

老師覺得在辨明概念上,用下述的想法去處理即可:

1.廣義的行政主體是從建立行政法律關係的觀點來說明的,行政機關既然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以建立法律關係,則立於法律關係主體之立場,行政機關可以是廣義的行政主體。
2.行政機關既然於行政程序法中已經有明文規定,顯然不是公法人;因此,狹義的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就是我們在記憶上最需要辨明的概念。

而在測驗題的出題上,測驗公法人之題型是最常見的。以100年地特四等各類科行政法概要第1題為例:

(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A)行政院
(B)高雄市政府
(C)澎湖縣望安鄉
(D)臺北市大安區。

在解題上,最簡單的主要處理方法是比較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之區別,(D)關於臺北市大安區之選項,只是地方自治層級上的一個行政區劃,本來就不是這一題要測驗的重點。因此,其他三個選項的可以具體說明如下:

(A)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相對於中華民國乃具有國家公法人之地位者。
(B)高雄市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之行政機關,高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C)澎湖縣望安鄉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望安鄉鄉公所為行政機關。

這就是我們上述比較狹義的行政主體(即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之區別之意義所在。

考生們先確立這樣的概念,下一節我們再繼續說明有關公法人之具體概念,並解析相關之試題。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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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