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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重開的第一回,但也是整個系列的第4回。

我們先處理一個比較基本,但卻是國家考試出題趨勢中現在較為忽略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行政法律關係。

從出題上來看,這個部分如果在行政程序法中有具體規定者,其實都已經直接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來出題了。

我們也可以這樣理解,行政機關對於具體案件所為的行政處分,而發生公法上之效力者,就使得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行政法律關係。

不論這是不是一個基礎模型,從客觀上來看,這其實就是國家考試在測驗題上最常見的基礎類型。

亦即,並非詢問行政法律關係之抽象意義或要件,而是將行政法律關係中具體型態之規定、要件抽取出來,測驗考生是否熟悉。

例如101年移民行政三等行政法測驗題第11題就是一個很明確的例子:

(   )警察發現路人隨身攜帶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扣留」該危險物品,此扣留為:
(A)單純不利益處分
(B)即時強制
(C)直接強制
(D)行政罰。

雖然看起來是要測驗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但如果用行政法律關係之立場加以觀察,我們就會發現這時候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透過扣留之行為發生了行政法律關係。

比較正確的解析方式,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來處理:
Ⅰ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Ⅱ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因此,本題屬於物之扣留之情形,在定性(決定該行政行為或決定該行政法律關係之性質)上,即屬於即時強制行為,因此標準答案為(B)。

從這裡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發現,在這樣的出題趨勢下,行政法律關係的抽象定義,實在不是測驗題的重點。

一般來說,我們提到行政法律關係時,通常會採取吳庚老師的見解,即: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與人民間、行政主體間、行政主體與受監督法人或團體及人民之間,成立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

從這個要件裡面我們可以得到測驗題在出題上的要件,即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行政主體這些行政上之組織,將會與人民或團體之間,發生行政法律關係。

而能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之主體,就是我們在測驗題中的一種重要類型。

亦即,不論是問行政法關係主體之抽象認識也好,或者是問行政機關或組織之要件也好,都是在測驗題中經常出現的類型。

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下回再分解,請考生先記憶行政法律關係的定義,並熟悉上述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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