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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貼上第6至10題。

  A  6.下列何者不需經由民用航空局檢定發證執業?

A)空服員(B)維修員(C)飛航管制員(D)航空器駕駛員

【解析】這一題要先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知悉航空人員之意義;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人員。

然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後,方得執行業務,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因此,空服人員並非航空人員,無需經由民航局檢定發證執業。

  D  7.下列何一時限,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A)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B)自航空器起飛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C)自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航空器降落時止

D)自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2條第1項之規定: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C  8.航空器失事指下列何一時限,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損害或失蹤?

A)自航空器之起飛時起至航空器之降落時止

B)自航空器之起飛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C)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

D)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航空器之降落時止。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7款之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損害或失蹤。

   A  9.依鐵路法第51條之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幾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六個月。

【解析】依據鐵路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C  10.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係由那一個單位審定之?

A)行政院(B)交通部(C)立法院(D)經濟部。

【解析】依據鐵路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考生要注意仔細看條文,有時會誤會為行政院,但其實由立法院審定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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