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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希望上週就能完成的,但是時間不足。

總算完成了解析,從公告的解答來看,雖然部分選項之描述還是多少有一點語病,但是沒有爭議題;

經濟部分雖然出了部分圖形題,但卻無須計算,只要能夠掌握基本概念即可。

有需要的同學可以先到考選部下載試題與解答,再搭配以下解析服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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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五等考試

組:各類科

目:公民與英文

考試時間:1小時

【完全解析‧試題導覽】

出題範圍

考題編號

題數

配分

個人、家庭、社會與文化

15

5

10

國家、政府與政治(含兩岸關係)

610

5

10

民主與法治

1125

15

30

生產、分配與消費

2635

10

20

合計

35

70

 

【解析部分】

1.解析如下:

A)日本的媒體批判所提出的「總白癡化」一語,意指當代大眾傳媒有使舉國上下一起被白癡化之虞。早在1950年代末期,電視剛剛流行的時候,日本評論家就擔心,電視充斥聲光絢麗、內容膚淺的節目,長期下來將會造成觀眾失去思考力與判斷力,最終導致國民之「總白痴化」。

B)依據學者之研究,所謂之置入性行銷,乃指:

(一)有計畫地透過文字報導、畫面特寫、對白或劇情安排,以明顯的方式將特定產品、商標或服務,呈現在媒體新聞性或非新聞性的節目內容裡,並因而從特定業者手上取得金錢或非金錢的酬賞。

(二)策略性的將產品的品牌或服務商標置入電影、電視節目等,達到結合置入情境的生活型態,增加對產品或品牌的使用度及其說服力,目的希望消費者對產品產生好的印象或偏好。「置入性行銷」同時是一種廣告手法,與傳統廣告不同者,乃將產品品牌巧妙地運用到刺激消費者潛意識以達到廣告的效果。

C)依據文化部之說明,所謂之媒體近用權,可簡要說明如下:

(一)1984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即指出: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知的權利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媒體近用權則強調你我有權透過媒體表達不同的主張;也就是報社、電台、電視台等媒體機構應開放版面或時段,讓有需要發聲的社會大眾可以撰寫內容或製作節目,藉由媒體機構協助出版與播送。

(二)「媒體近用權」就是「依據公平的原則,讓每一個人與多元的社會團體,有機會在報紙、電視、廣播上發表自己對於公共議題的想法」。

D)所謂刻板印象,可具體說明如下:

(一)刻板印象是一個社會學名詞,專指人對於某些特定類型人、事、物的一種概括的看法。這種看法可能是來自於同一類型的人事物之中的某一個個體給旁人的觀感。通常,刻板印象是大多數是負面而先入為主的,並不能代表每個屬於這個類型的人事物均擁有這樣的特質。

(二)刻板印象之類型通常可以分為:

1.性別刻板印象;

2.地區或種族刻板印象;

3.外貌刻板印象;

4.性傾向刻板印象;

5.個別興趣刻板印象;

6.政治刻板印象;

7.年齡刻板印象;

8.身分或社經地位刻板印象。

(三)本題乃指涉性別與年齡之刻板印象,故以(D)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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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題明確。各級學校教評會(即教師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何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者,乃為兼顧性別意見之平等,避免產生性別歧視之情形。

3.解析如下:

(一)考生首先應該注意者,本題所測驗者乃「學者」之見解而非「部分西方人」之見解,故應尋求「不應該以自己所了解的文化內涵,用來對該文化加以評價」之觀點較符合哪一個選項之內涵。

(二)依據學說之見解,所謂文化相對論,乃指:

1.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係指一種觀察和對待文化的立場,強調不管何種文化元素連結到特定的時間、地點、情境都有其意義。基於此立場我們應當以該社會的生存環境來考慮該文化的良莠,而不是以一些假定適合於所有社會的標準來評量個別文化。

2.依照文化相對論的立場,我們在衡量和觀察一個社會的文化規約時,應當以在地社會的生存環境來考量這些規約、標準的適切性,而不是以一些假定適合於所有社會的文化準則,或者是殖民者的優勢文化標準,來評定這些文化的良莠。文化相對論的立場傾向以肯定的態度來看待文化的差異,包容不同文化的存在,並聲稱每個文化都具有其生存權。

2.不論是同一社會中的不同族群,或者是不同的社會之間,都存在著某些或大或小的差異,而此種差異並沒有牽涉到「誰的文化比較好」或「誰的文化比較不好」。例如:不能自以為漢族的文化就是優於原住民文化,而強使原住民漢化,而應彼此尊重各自文化。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生成的特定條件,因此我們必須根據這些條件來了解各種不同文化的特點,而避免對不熟悉的文化驟下論斷,或是以自己文化為中心,情緒性、非理性地批判不同的文化。文化相對論就是希望大家都能以此種胸懷、胸襟,開闊地看待不同的文化,尊重、欣賞別人的文化。此種尊重欣賞多元文化的價值若可以建立,並且為社會普羅大眾所遵行,則整個社會的和諧也就可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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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據學者之見解:

(一)基礎主張

1.羅爾斯主張的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

2.因為此原則必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二)原初立場與正義原則

1.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自由與理性的立約者在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用來考量個人利益的原則。

2.「原初立場」是羅爾斯修改洛克、盧梭和康德的契約論而提出的一個虛構的訂約情境。在此情境下的個人均被假定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稱為「訂約者」。這些「訂約者」乃處於「無知之幕」,他們無從知道自己所將具備的稟賦、才能和性格,也無從知悉未來所屬的種族及性別等,而訂約者必須對訂約立場中的各項選項作一選擇。由於訂約者均是自由平等的,而且在無知之幕的狀況下,無從事先為自己的利益打算,所以訂約的立場是公平的,在此公平的狀態下所做的抉擇也是公平的。

3.根據羅爾斯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這兩個原則分別是:

1)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這些自由都與他人的自由相等並相容。

這即是所謂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在一個相當完備的體系下,每個人都擁有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而且與他人在同一體系下所擁有的各項自由權並不相悖。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①對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符合正義的補救原則;所有職位和工作都須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加以開放

3)換言之,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①「公平機會平等原則」:各項職位及地位需要在公平的機會平等、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差異原則」:應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

此二原則在適用上有其優先順序,①原則優先於原則。意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其次,第二項原則的①原則也優先原則,意即不得為使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致最大的利益,而限制或阻礙了某些人或團體公平參與職位或地位的競爭。

4.故依據上開說明,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之安排,必須符合正義之補救原則,因此選項(D)政府補助弱勢團體最符合「社會正義論」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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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依據人民團體法(下稱本法)之規定:

(一)按本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三種:

1.職業團體;

2.社會團體;

3.政治團體。

(二)按本法第39條之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故王先生欲推廣健走活動擬成立一全國性社團者,其性質屬於上開第39條所規定之社會團體。

6.依據維基百科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官方網站之介紹:

(一)世界衛生組織(簡稱世衛組織或世衛)是聯合國屬下的專門機構,國際最大的公共衛生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世界衛生組織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該組織給健康下的定義為「身體,精神及社會生活中的完美狀態」。世界衛生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

1.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2.提供和改進公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

3.推動確定生物製品的國際標準。

(二)截至20143月,世界衛生組織組織共有194個成員國。

(三)世界衛生組織目前重點關注者為甲型H7N9禽流感病毒。故本題依據國際間政府組織之機關職能,乃以選項(C)為最妥當之解答。

7.解析如下:

B)政黨整合民意之能力優於利益團體;

C)利益團體關注特定議題,故比政黨更關注自身利益;

D)依據通說之見解,政黨之目的在於透過選舉而取得政權;而利益團體則透過選舉以外之方式,產生影響力影響政策,以達成其目的。

8.本題明確。美國為傳統且典型之三權分立國家。

9.歐盟在性質上屬於「超國家組織」。題幹中描述歐盟要求會員國遵守並執行共同之貨幣政策,且於必要時干涉相關國家之財政者,本質上屬於對各國財政自主權之干預,故傳統主權國家主權獨立行使不受干涉之要素,即直接受到衝擊。

10.本題明確。內閣制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分立並不明顯,且以英國為例,乃由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國家行政首長。

1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

Ⅰ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採取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Ⅱ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12.將錯誤選項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稱增修條文)解析如下: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一項之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三)故各選項之正確描述應為:

A)依據上開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僅有修憲權,而無制憲權;

B)修憲案應經過立法院提案;

C)修憲案經立法院提案通過後,要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以公投方式複決。

1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14.解析如下:

(一)依據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條文中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與題幹主要描述相同,故本題選(B)。

15.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之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6.責任政治最簡單之定義,即為「做不好即下台負責」。本題自民黨黨魁羅斯勒為其所屬政黨之敗選負責而辭職下台,即屬責任政治之表現。

17.解析如下:

(一)題幹之事實涉及名譽之侵害,故於實體法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訟上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通說將本項描述為「以原就被」原則,乃民事訴訟確定案件土地管轄之基礎原則。

(三)故本題以被害人丁丁為原告,而以住在臺南之網友小波為被告,故依據上開以原就被原則,乃以被告住所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8.依據民法第187條第一項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環環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

(一)如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則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其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題環環借同事之機車外出買晚餐,應屬具有識別能力,故其自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據上開條文,法定代理人應與其連帶負責。選項(A)設定之描述雖然有些語病,但仍為四個選項中較為妥當之解答。

19.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一)第10條第一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二)第12條第一項:「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緊急保護令申請之設計,有2個主要的考量。第一個考量,是透過機關為聲請者,可避免被害人誤判情勢而未為聲請,以致發生急迫危險。而第二個考量,則是避免無急迫危險之被害人任意聲請,故交由相關機關依據客觀情狀加以判斷有無聲請之必要。

20.依據刑法第18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21.公平會為行政機關,依據其職權認定業者漲價行為屬聯合行為而予以裁罰性之不利決定者,乃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之行政處分。且由於其乃屬行政罰之性質,故屬於通說所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2.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Ⅱ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Ⅲ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23.搜索與監聽(即核發通訊監察書)乃屬法官保留之領域,迭經司法院大法官加以確認與闡述,故本題選(C)為正確答案。

24.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羈押應用押票,而由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或第101條之2之規定加以裁定。而對於裁定,乃以抗告之方式救濟之。

25.關於企業型政府,學者所整理之見解如下:

(一)對於政府再造之推動最為著名者,乃美國柯林頓政府的「全國績效評鑑委員會」。1993年全國績效評鑑委員會提出報告書,其內容以企業型政府的特質為基礎,揭示四大原則作為政府再造的行動方向,這四大原則分別為:

1.刪減法規,簡化程序(Cutting Red-Tape);

2.顧客至上,民眾優先(Putting Customers First);

3.授能員工,追求成果(Empowering Employees to Get Results);

4.撙節成本,提昇效能(Cutting Back to Basics)。

(二)我國於民國87年一月推動「政府再造」運動(即行政革新),以「建立一個創新、彈性、有應變能力的政府,提昇國家競爭力」為政府再造的總目標;民國90年總統府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出任主任委員,提出以「具全球競爭力的活力政府」為改造願景,行政院並以「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的四化策略進行政府改造。

(三)故依據本題題旨,乃因政府組織規模不斷擴張而造成效率低落,因此應以提升效能為主要目標之一。

26.解析如下:

(一)共有財的悲歌:1968年,美國生態學者哈定(Garrett Hardin)發表一篇名為「草原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文章,他在這篇短文中談到有一群住在一片綠油油的草原的牧人按著代代相傳的習俗,大家都可以到草原上去放牧。但放牧的人只想到把自己的牲畜餵飽、養肥,卻不會考慮到其他人。結果,當牧群愈來愈多時,草原就日益耗竭,終至消失。草原消失,當然牧群也必然消失,大家都蒙受其害,悲劇於是形成了。

(二)輕症急診、慢箋領藥與高就診次數者加收部分費用之方式,乃避免整體醫療資源之浪費,故乃為避免發生共有財之悲歌。

27.解析如下:

AIMF之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

CWTO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WTO乃為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成員間之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之絕大多數,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DASEAN當前乃以加強區域內經濟、環保等領域的合作,並積極與區域外國家或組織展開對話與合作為主要目的。

28.由於貨幣供給量係由中央銀行控制,而不受利率的影響,因此貨幣供給線實際上是一條與橫軸垂直的直線。

29.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即充分就業下的失業率)之內容為:「為摩擦性失業率及結構性失業率加總之和。由於人口結構的變化、技術的進步、人們的消費偏好改變等等因素,社會上總會存在著摩擦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就長期而言,景氣循環帶來的失業情形常會消弭無蹤,社會上只留下自然失業現象,"自然"的定義並不明確,沒有人能明確的指出一個社會的自然失業率是多少,它會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技術進步、產業升級而變化,以台灣地區而言,一般認為自然失業率是介於1.5%2.5%之間。」

30.在當事人之間屬於內部關係,而發生外部效益時,如產生負面效應者,即屬外部成本。本題題幹描述為人心浮動與不安之現象,故屬外部成本。

31.本題明確。價格上限設定於均衡價格之下時,自然會使得供需產生變化。

32.依據報導內容,乾旱將使葡萄酒原料之葡萄產量銳減,故供給必然減少,因此一般會造成均衡價格上漲,且交易數量相對減少。

33.互補品是指兩種商品(或稱財貨)之間存在著某種消費依存關係,即一種商品的消費必須與另一種商品的消費互相配套。一般而言,某種商品互補品價格的上升,將會因為互補品需求量的下降而導致該商品需求量的下降。例如咖啡與奶球、智慧型手機與行動電源,均屬互補品。

34.各選項正確描述,解析如下:

A)該國加入國際市場後,應為手機之進口國;

B)在加入國際市場後,該國手機市場均衡量為Q20Q2

C)該國進行國際貿易後,經濟福祉增加為甲+乙+丙+丁。

35.本題為傳統題庫題。統制經濟又稱為計畫經濟,乃市場交易完全或大部分由政府管制之一種經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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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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