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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等別(級):薦任

類科(別):交通行政

目:交通行政

考試時間:2小時

【完全解析˙精準引導】

命題範圍

題號

配分

行政法與相關交通名詞之解釋

25

公路通行費徵收之依據與費率

25

國道興建與管理機關之執掌

25

民營鐵路興建至營運之程序

25

總計

4

100

 

一、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5分,共25分)

(一)自由裁量

(二)法規命令

(三)行政計畫

(四)代履行

(五)智慧型運輸系統

【試題解析】

依據題旨與相關法令,具體解析如下:

(一)自由裁量

1.所謂自由裁量權,依據學說之見解,乃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明示或消極的默許範圍內,基於行政目的之達成,選擇自己認為正確之行為,而不受法院審查者。

2.自由裁量之所以重要,在於立法機關立法內容的法案大多為原則性規定,因此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的原則規範下,有詮釋法律與彈性運作的空間,根據具體個案進行相當程度之調整,而成為「補助性立法者」,俾便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落實政策之執行。

3.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之規定,所謂自由裁量,仍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與合目的性原則之拘束,亦即:「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二)法規命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

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法規命令之內容,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三)行政計畫

1.行政計畫,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乃為原則性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2.依據交通行政實務,如東部鐵路快捷化計畫,其性質即屬行政計畫。

(四)代履行

1.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代履行,乃行政執行上間接強制之方法。

2.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之規定,所謂之代履行,乃指: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五)智慧型運輸系統

1.智慧型運輸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ITS)係利用先進之電子、通信、電腦、控制及感測等技術於各種運輸系統(尤指陸上運輸),乃透過即時資訊傳輸,以增進安全、效率與服務,以改善交通問題。

2.其目標主要包括:

1)增進行車安全;

2)降低交通壅塞;

3)提昇運輸效率;

4)降低環境衝擊;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6)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二、依「公路法」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所興建之公路,在何種情形下,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又通行費費率計算之考量因素為何?(25分)

【試題解析】

(一)徵收公路通行費之法源依據

依據公路法第24條(下稱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1.貸款支應。

2.以特種基金支應。

3.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4.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二)公路通行費費率計算之考量因素

公路通行費費率之計算,依據本條第三項之規定,其考量因素,應由交通部依據:

1.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

2.使用者受益程度;

3.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

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三、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之相關事宜與業務,分別設立「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請問「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所掌理的事項有何不同?(25分)

【試題解析】

題示二機關之執掌,依據相關組織法規,具體說明如下:

(一)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1.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1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以下簡稱國道)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13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新工局)。」

2.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2條之規定,新工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項。

2)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編擬等事項。

3)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4)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5)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6)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事項。

(二)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1條之規定:「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拓建及管理等業務,設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

2.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高公局掌理下列事項:

1)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拓建工程事項。

2)國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事項。

3)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事項。

4)國道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事項。

5)國道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與維護事項。

6)國道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務處理事項。

7)國道高速公路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依「鐵路法」之規定,民營鐵路從興建至開始營運,應經過那些程序?(25分)

 【試題解析】

 (一)興建程序:

1.依據鐵路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興建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依法申請交通部核准,並報行政院備案,並提出相關法定文書以完成立案程序,取得興建執照後,方得動工。

2.申請程序應備文書:

依據本法第28條之規定,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計畫書。

 3)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損益估計表。

 6)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3.立案程序應備文書:

依據本法第29條之規定,地方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下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1)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2)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3)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4)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2)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二)行車與營運

 1.關於營運部分,本法僅對營運監督著有具體規範,如第32條之報備義務,但對於營運程序,於母法中並無具體規定。僅透過第16條規定:

1)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2)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一般而言,如經核准行車,即可營運,故採通車即營運之原則。

 2.然依據民國103618日總統公布之新修條文,本法第45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立案、興建、路線、組織變更、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故日後鐵路上述相關事項之程序與監督,乃由交通部依法訂定相關辦法,加以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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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修法規極多,始終可能是出題重點,請考生務必於考前儘速複習。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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