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各類科行政法概要的第3題,如果以公職王與PTT的消息來看,似乎是傳說中的林清老師解題的。
這一題,公職王選(D)。
其實,老師自己在選的時候也想了一點時間,後來決定直觀。然後看到吳庚大法官的書,更確定老師的選擇是正確的。題目是:
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定之行政協議,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類行政協議屬傳統國際法之一種,故亦得作為我國行政法法源
(B)此類行政協議若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
(C)此類行政協議若經行政院核准實施,但未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其法位階與行政命令相當
(D)此類行政協議若具有法律效力,其內容與現行法律內容不相同時,則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
選(D)的理由,其實不太清楚;用歸類法也好,用邏輯推演也好,都會知道如果確定(B)、(C)的選項沒有錯誤,那麼(D)就是正確的。
因為吳庚大法官在其行政法著作中提到ECFA時,就是認為在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提下,如該協議之內容與現行法不相容時,原則上即應適用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吳庚老師在處理兩岸之間的協議時,都將其稱為兩岸法;而並未直接將其定位為國際法之關係。
中國國際法學會在說明傳統國際法範疇時,也並未包含兩岸關係之論述,仍尊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基礎立場,將兩岸關係與兩岸之法律地位單獨討論。
其實,這個問題不算困難,老師之前就說過了,這就是直觀。
但,要直觀,要把公法概念貫通,才比較容易看見問題的本質。要教學生看懂之前,自己也要看得懂、想得清楚才行。
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裡提到: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依現制,應由立法院提案,而後交由人民複決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亦即,老師選(A)的理由,也就是考選部公佈正確答案為(A)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兩岸間之行政協議並非釋字第329號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因此不屬於傳統國際法之範疇。
故而,(A)選項的正確描述應為:
「此類行政協議雖非傳統國際法之一類,但仍得作為我國行政法法源。」
這個見解應該就是吳庚老師在其著作中所要表達的意思,因此,兩岸協議可以解為行政法之法源,應無疑問。
很難得能在解題時面對這樣的對手,不論是題目或是其他解題老師,至少,頗有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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