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地特五等的公民與英文,不論是一般行政或是非一般行政的試題,均出現了民法有關特留分概念的試題。
其實不需要計算,只要明確理解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與民法有關遺贈之概念,就能順利解題。
非一般行政的第19題,老師與公職王都一樣選(A),那就表示志光的解題人員,或許還有一點特留分的概念,而不是只會依賴Google大神。
但一般行政公民與英文的第17題,就可以發現其實公職王對於稍微需要完善理解的題目,似乎明顯力不從心。
本題如下:
17.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1,200萬元,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有後事皆由小蘭的妹妹小雲一人處理。而小蘭留有一份遺囑,內容將所有遺產跟權利均贈與照顧自己的看護工小明。
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小蘭遺產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遺產全由小明繼承
(B)小雲得主張與小明平均分配小蘭的遺產
(C)小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其餘遺贈給小明
(D)小蘭因無子女,故遺產全歸國家所有。
既然題目明確指出要依據我國民法,那麼我們就依據民法繼承處理的標準程序,來處理這一題。
首先,依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之規定,如果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均歿,僅餘下兄弟姊妹一人時,則由該兄弟姊妹(本題為小雲)單獨繼承。
既然是單獨繼承,其應繼分即不再計算,應為遺產之全部。
然而,本題加上其他要件,即被繼承人依據遺囑而為遺贈,這時,我們應該要考慮者,就是在尊重被繼承人之遺願與特留分之保障間取得平衡。
小蘭的遺囑雖然註明要將遺產全數遺贈給看護工小明,但是這樣一來就會侵害到小雲的特留分。
依據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因此,為了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囑,使其發生法定效力,但同時必須保障繼承人受特留分扶養之權利,我們會這樣處理:
1.小雲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但因有遺贈之故,故應先保留其特留分1/3。(400萬元)
2.其餘2/3之遺產,則為小明應得之遺贈。(800萬元)
故正確解答,應為老師所選擇的(C)。
很可惜,公職王卻選擇了(B),理由不詳。
請需要參考的考生注意解題流程,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