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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102年)的考題來看,臺灣銀行綜合科目裡的票據法概要,其實可以說是難度最高的基本類型。

這一回的題目,是從第28題至第54題,從第28題開始到第36題,第38題、第41、42題與第44題,都算是不能一望即知,甚至在選項的判斷上會讓考生陷入一定程度困難的考題。老師先處理第28題,之後會繼續處理其他較為重要的例題。

第28題:

【    】.A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予C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請問以下哪一張支票付款銀行不得給予付款?
①票面記名受款人為C,而提示付款人為E,唯一的背書人為F
②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而未經負責人簽章
③發票日有塗改但有發票人之原留印鑑蓋章於日期改寫處
④A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簽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

題目給的資訊很簡單,A簽發面額為100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作為購買原料的對價,因此A為發票人,C為執票人。如果沒有任何情況變化,A為票據債務人之身分不會改變,但C仍可依據票據法之規定將該支票轉讓其他人。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進行題目的解析:
①票面記名受款人為C,提示付款人為E,唯一的背書人為F。
【完整解析】
首先,依據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支票票面既然已經記載受款人為C,則為記名票據,因此依據第30條後段之反面解釋,記名支票必須透過背書與交付加以轉讓。
因此,依據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1條第2項與第3項之規定,C可以選擇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其他人,因此,票背上必然要有C之背書
選項在這裡出現了F這個人,因此,在提示付款人(即最後執票人)為E,票背上有F的背書狀況下,正常而連續的背書情況,應該是:
1.均為記名背書的情形:

E

F

被背書人

F

C

背書人

2.C空白背書,但是F記名背書的情形:

E

 

被背書人

F

C

背書人

3.CF均空白背書的情形:

 

 

被背書人

F

C

背書人

因此,背書不連續,依據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E無法證明自己之權利,故付款銀行不得付款,本題標準答案為①。

②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而未經負責人簽章
【解析】依據公司法與票據法之規定,公司法雖有限制公司不得為保證人之原則,但並未限制公司不得為票據上之背書行為。因此,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者,仍生背書之效力,不問其負責人是否簽章。故付款銀行仍得付款。

③發票日有塗改但有發票人之原留印鑑蓋章於日期改寫處
【解析】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改寫之點為發票日,且經發票人原留印鑑蓋章,票據效力並無問題,故付款銀行仍得付款。

④A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簽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
依據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與第4項之規定:
Ⅰ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Ⅳ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選項本身的描述並不是很清楚,不過可以解讀為依據票據法第139條第4項但書之規定,既然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則付款銀行仍得付款予金融業者。

從解析就可以看得出來,這是整合整體票據法相關規定之考題,因此難度頗高。考生們還是要注意背書連續與否之理解與記憶,避免亂猜或判斷錯誤。

請務必維持專注,並保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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