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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一直都是網路上討論的謎團之一,但其實,只是法條要件與現實生活認識上的區別不同。

有一部分的考生與老師,在處理這個部分的態度上有很大的問題。因為,郵政法規大意在出題時,是完全依據條文的內容與要件在出題;

生活上的經驗如何,其實不是真的非常重要,只能當作我們判斷題目的輔助標準,而條文之要件才是我們需要精準而不過當掌握的部分。

95年的題目是這樣說的:

關於交寄掛號函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封面加註掛號字樣
(B)加付掛號費
(C)限向郵局交寄
(D)取得執據。

當年公布的答案為(C)。

完整解題是老師的責任,所以第一個層次,我們要先確定從哪一個法規裡找到我們需要的條文。而這裡所需要的法規,就是郵務營業規章。

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73條(下稱營業規章)規定,掛號函件之定義要件為:
1.交寄時,由郵局編號登記
2.掣給收據,由交寄人取得收據
3.投遞時,由收件人或依規定得為代收之人收領。

學會了第73條我們發現,只知道(D)是正確的,但還有(A)、(B)、(C)三個選項必須處理。因此,要依據營業規章第74條之規定:
1.以掛號交寄之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
2.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同義字樣;
3.除普通郵資外,並加付掛號費,亦即掛號函件之郵資為:普通郵資+掛號費。
4.向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掛號交寄。

因此,(A)、(B)都是正確的。但是(C)限向郵局交寄的描述顯然錯了,應該是向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掛號交寄。

答案公布是(C),是正確的。

考生們,請容老師再提醒各位一次,不要受到日常生活的經驗左右,要以法條規定的內容與要件為主;

郵政法規大意考得很細,不要先入為主地判斷答案,檢查記憶裡法條的要件之後,在細心地判斷。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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