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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身體出了點小狀況,所以更新的速度慢了,真不好意思。

我們接續來看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最後一小塊拼圖,也就是私經濟行政之意義與題型之搭配。

在理解這個部分的概念之前,要先區別一個概念,就是行政契約與一般私法契約的概念。

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我們用最簡單的概念來理解,不論是本條,或是本法第136條所稱之和解契約(拿來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其性質都屬於公法上之契約,具有公權力行政之「管制」與「高權」要件,因此,行政契約是公權力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之一類。

司法院大法官透過533號解釋界定了行政契約的公權力性質。釋字第533號說:「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因此,既然行政契約是一種公法上契約,是公權力行政之具體表現,在救濟程序上即應適用公法上救濟程序,而應由當事人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救濟自己公法上之權利。

因此,行政契約屬於公權力行政,非屬於私經濟行政。這也就讓我們發現了私經濟行政的特性,亦即,行政機關不是受到公法支配,而是透過私法之支配去完成各項行政目的或私法目的時,才屬於私經濟行為,也就是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一般來說,我們對於私經濟行政的定義,可以簡要說明如下:

所謂私經濟行政,乃指國家居於非高權或是非統治權之地位,而與人民或其他機關、機構立於平等之地位,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以私經濟行為達成公法或私法上之目的者。國家考試中最常見的分類,是將其分為:

1.輔助行為,這是最常在國家考試中出現的類型;例如採購辦公用具,就是命題老師愛用的例子。
2.營利行為,例如菸酒之公賣,或台灣鐵路管理局推出鐵路便當等,均屬於營利行為。
3.行政私法行為,例如建設國宅出售或出租,水電之提供。
4.交易行為:買賣外匯、股市進場護盤操作,以及出售工股等,都在國家考試中出現過這個部分的題型。

老師的建議是,只要理解之後記憶上述的內容,私經濟行政的概念在國家考試的測驗題型中就夠用了。

我們看100年鐵路員級與四等一般警察行政法概要第3題,與第4題,其實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    )◎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經濟行政?
(A)通知繳納牌照稅
(B)出售平價國宅
(C)採購消防器材
(D)拍賣報廢設備。

依據我們上述說明之意義與私經濟行政之內涵,可以很自然地解析出公法上繳納義務之通知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之範圍,因此本題選(A)。

同一份考卷中,第4題也是基於同樣之脈絡來出題:
(    )◎行政機關採購價值50萬元的辦公設備,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B)不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C)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D)不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在判斷的層次上,其實可以運用我們之前已經學到的依法行政的概念;亦即,行政機關所為欲達成一定公法上目的之行為,不論是居於高權地位或是居於與人民平等之地位,原則上都要受到法律之拘束,因此,判斷的第一個層次,就可以將(B)、(D)這種明顯錯誤之選項排除掉。

之後,由於題目所指者為私經濟行政行為中的輔助行為類型,因此其受私法之拘束與支配,故(C)即屬我們所需要之標準答案。

這樣一來,私經濟行政之概念就完備了。但是,這樣還不夠喔,最完整的介紹方式,還要加上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比較,會比較妥當。

這就是我們下一篇連載所要處理的範圍了。

請繼續服用,謝謝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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