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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考試中,這個部份的出題其實占了頗大的比例,而且由於出題較為靈活,因此考生常常會發生判斷上的問題。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概念,國家考試出題的考點,在層次上可以簡要區分為「定義」的出題與「概念比較」之出題。

這一回,我們先從公權力行政的基礎概念著手處理。

一般來說,所謂的公權力行政,在傳統行政法之類型中,乃指國家的高權行政,簡單來說,也就是國家基於行政高權之地位;
為了達成一定之行政目的,而實施相關行政行為的意思。這些行政行為,乃包括行政程序法中的相關基礎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制訂法規命令、實施行政計畫與進行行政指導等。

而傳統上之所以被稱為高權,是指行政機關立於與人民相對之地位上,透過限制、管制或其他手段;對於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產生限制之效果,所以客觀上已經形成一種上下間之秩序關係,所以被稱為高權行政。但是在國家考試中,是不是產生限制的效果,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而是要看國家或是行政機關是否居於[高權地位]來判斷。這一類的出題,可以用99年地特三等各類科行政法第3題來說明:

(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之範疇?(A)國防部與軍校生簽訂行政契約(B)公立醫院提供民眾醫療服務(C)行政機關提供民眾行政指導(D)行政機關接受民眾之陳情。

從題目上來看,行政指導本身並不具有強制性,也不可以因為人民拒絕接受行政指導就因此對人民產生不利益之效果,但是在進行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仍然居於高權之地位,而非立於與人民相同之地位;因此即使不具有強制性,仍然可以認為是公權力行政之型態。

行政契約為公法契約,人民依該契約負有公法上之義務,因此也屬於公權力行政之範疇。接受陳情與陳情處理同樣屬於高權地位之行政行為,因此,如果使用排除法的時候,很自然會篩選出(B)並非屬於公權力行政。

相對來說,公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雖然也是為了達成行政上照顧人民健康之目的,但乃係透過私法上醫療契約之建立與醫療服務之提供,而達成上述之目的,因此不是公權力行政之高權類型,而屬於私經濟行政之類型。

這也就架構了我們第一個層次的概念,即公權力行政乃為國家基於行政高權,而透過行政程序法或相關行政法規中具體規定之行政行為,以達成行政目的者而言。因此,是否具有強制性,是一個重要的輔助標準,但是並非唯一之判斷標準。

下一回,我們繼續闡述公權力行政之相關題型,並開始處理私經濟行政之基本意義與題型。

年假即將結束了,好好收心準備功課,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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