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們把題目都完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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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歲的中正大學政治系畢業生洪松男,換過十幾種工作,今年終於考上外事警察。他和考試院長關中一樣,認為未來即使公務員晚退、甚至減薪,每年照樣有幾十萬人搶公職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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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要來處理民法第1009條與第1011條之規定。先看一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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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民法親屬最新修正的基礎介紹。比較值得注意的部分,在於立法上肯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因此剩餘財產分配之結果,不應讓對於經營婚姻欠缺貢獻之債權人享有。這也就是民法第1030-1條第3項立法之背景,如同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現行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為:「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這個立法體例,就跟民法中其他規定一身專屬權之規定相同。例如民法第195條第2項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95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亦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因此,均屬一身專屬權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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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案,刪除了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權利,回歸夫妻財產制應該由當事人自行變動之基礎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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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幾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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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後,還有(最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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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字數限制,所以拆成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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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部分為配合國家考試公布大綱而從歷屆試題裡抓出來的題目之外,只要是法規題,幾乎都是全新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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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數位學院聯絡要進行部落格的編輯工作,已經是去年年底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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