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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案,刪除了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權利,回歸夫妻財產制應該由當事人自行變動之基礎狀態。

提案的立法委員提出修正案最主要之理由在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一般單純的財產權不同,應限於夫或妻本人方得行使。現行規定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定為非一身專屬權,使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得以配偶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為由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違反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債務各自負責之原則,更嚴重剝奪配偶他方之財產獨立自主權,使配偶他方因婚姻關係而淪為隱性之連帶債務人,亦造成夫妻因債務人之介入而產生財產及婚姻關係不穩定之狀況,實屬不妥。」

我們看一下修正條文的比較:


條號

現行條文

原條文

1009

本條刪除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1011

本條刪除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030-1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果看過本次修正草案的內容就會知道,修正草案條文與通過的條文內容,完全一致,沒有經過任何具體之增刪。

熟悉新的現行條文之後,我們得問一個問題;這一次的修正,到底要解決什麼不公平的情況呢?

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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