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廖震。既然解題,我們就負起責任給考生詳盡的解析。
請對照以下解析,勿受不當解題之誘導:
1.百合班雖然就2項商品之生產具有絕對利益,但是分工時應選擇具有比較利益者,即棉花糖之生產,而由桔梗班做柺杖糖,方符合分工原則。
2.進口商品價格上升,乃因為進口成本提高之故。
3.這一題頗為困難。原則上可說明如下:
(一)完全競爭市場乃由價格機能決定供需。
(二)價格上限:
1.所謂價格上限(price ceiling),乃政府為保護經濟條件較差的消費者,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訂定的一個最高價格,價格上限造成消費者願意消費的數量多於生產者願意生產的數量,市場出現超額需求(亦即發生供不應求之情形)。
2.價格上限下,生產者剩餘減少,至於消費者剩餘是增加或減少端視供給及需求彈性而定。
3.因此,選項(A)、(C)必然錯誤。而選項(B)乃不確定提高或減少,而如依據完全競爭市場之功能機制而言,採取價格上限措施後,市場亦難以出現供需均衡之情形,選項(D)亦不合理。因此選擇(B)或許為較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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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家的報酬稱為利潤,它可正可負,企業家需要自負盈虧;正因為如此, 企業家需要兢兢業業的經營事業。
5.隨油徵收乃強調降低外部成本,故與外部效果有直接關係。
6.錯誤選項修正如下:
③停滯性通貨膨脹:產出下降、物價上揚並存的現象稱為停滯性通膨(stagflation),亦有稱物價與失業率同時上升的現象。
④國際貿易盛行下,來自國外的進口品價格上漲會造成所謂的「輸入性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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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櫻花蝦之性質為準私有財,無法排他(任何人均可撈捕)且具有獨享性(撈捕後,其他人即不得享受該財產之利益)。
8.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指參與交易各方所擁有、可影響交易的資訊不同。一般而言,賣家比買家擁有更多關於交易物品的訊息,但相反的情況也可能存在。前者例子可見於二手車的買賣,賣主對該賣出的車輛比買方了解。後者例子比如醫療保險,買方通常擁有更多訊息。
9.政府課徵香菸健康捐之後,香菸售價上漲,故直接影響市場之需求量,因此需求量降低,為(A)之圖。(即需求量之變動為需求線上點之變動)
10.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款之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1.解析如下:
(A)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如為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本人之同意即可引用。
(B)、(C)乃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只要著作完成,即可受到著作權之保障。
(D)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本題最佳解答為(D)。
12.選項說明如下:
(A)和解契約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另為起訴得到確定判決之後方得為之;
(B)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因此調解書必須要經過法院核定才能發生確定判決之效力;
(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規定之以原就被原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故阿強應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D)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第377條第一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2.第420條之1第一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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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解析如下:
(一)依據民法第187條第一項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乃具有識別能力,故法定代理人(父母)應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14.錯誤選項修正如下:
(B)強制性交罪之性質為公訴罪;
(C)該類案件屬於妨害性自主罪;
(D)對於加害人之保安處分,可為強制治療。
15.錯誤選項修正如下:
(B)全程轉播侵害被害人之隱私;
(C)法官應秉持公正審理原則,不告不理;
(D)富少如不服一審地方法院判決,應向高等法院上訴加以救濟。
16.本題之判斷核心在於炒作股價之避免,透過此等方式可確保股票交易市場之公平性。
17.陳述意見之機會即屬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可參釋字第382號解釋),又稱為民主程序原則。
18.依據釋字第593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交通部依上開公路法相關規定之授權,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第二條規定行駛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各型汽車,除依同辦法第四條規定免徵者外,均應依法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同辦法第三條規定以汽油每公升新台幣二點五元、柴油每公升新台幣一點五元之費率,依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算耗油量,再依附表費額由交通部或委託省(市)徵收。系爭辦法規定汽車所有人為徵收對象,係在上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所定範圍內,故不生逾越公路法授權範圍之問題。至於徵收方式是否逾越公路法相關規定之授權,則須就公路法整體規定,綜合判斷授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而定。依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開徵係為支應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財政需要,而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為其主要政策目的,倘主管機關所採之計徵方式,係在法定費率範圍內,並足以相對反映公路使用量之多寡,自得綜合考量稽徵成本、行政效率、運輸政策、道路工程計畫、環境保護或其他公路法授權所為維護之公益,作適當之政策判斷,不因公路法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價格定其費率,即得遽予論斷主管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燃油之實際用量,採隨油課徵方式徵收,方與授權意旨相符。系爭規定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計其耗油量,以反映用路程度多寡,雖不若以個別汽車實際耗油量計徵精確,惟乃主管機關考量稽徵成本與技術所作之選擇,尚未逾越公路法之授權意旨,與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19.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3款之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20.解析如下:
(一)立法院處理議案時,往往於二讀會前先行「黨團協商」,以提升議事效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進行黨團協商會議時,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二)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後,須經由各黨團的黨鞭全部簽名才算正式達成協商共識,只要有1人沒簽,協商即未達成共識。
21.解析如下:
(一)法國第五共和國會雖採二院制的設計,但兩院權力不對等,國民議會權力大於參議院權力。根據憲法第39條規定:兩院議員雖均有法律之提案與審議權,但財政法案則須先送國民議會先議,即參議院對於財政法案沒有先議權。其次,憲法第 45 條規定: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須由國會兩院審議通過。如因國會兩院意見不同,總理得召集兩院對等聯席委員會進行協商。如聯席委員會仍無法就共同草案達成協議,政府得要求國民議會作最後決定,即參議院無法律最後議定權。再者,憲法第49條規定:國民議會得依不信任案之表決以決定政府去留。即倒閣權係國民議會所獨有,參議院並無此項權力。另外,在國會休會期間,參議院亦無請求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二)依據我國憲法第3條第二項第3款之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故我國與法國有關不信任投票制度乃為相同。
22.錯誤選項修正如下:
(A)單一選區制不利小黨;
(B)複數選區制有利小黨;
(C)沒有政黨支援者,在單一選區制中較難有勝算。
23.解析如下:
(一)「沉默螺旋理論」乃定義為組織中如果存在主流意見,當人們發現自己的意見與主流意見不同時,因為害怕被孤立,便會選擇隱藏自己的意見,並保持沉默。最後支持主流意見的聲音會愈來愈大,而弱勢意見的聲音逐漸消失,這就是所謂的螺旋效果。
(二)沉默如同游渦般,把許多弱勢意見的聲音,沉入海底,但這只是大多數人沒有太堅持自己的意見,所以趨同現象讓多數人接受了主流意見的主張。
(三)但是我們並不能忽略非主流意見的存在,因為這些意見可能是組織創新的來源或是進步的動力。尤其在網路科技發達的時代,這些非主流意見的存在或聲音將愈趨向明顯,將逐漸與主流意見形成拉址的關係。
24.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5條之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25.解析如下:
(一)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乃法治政治之表現;
(二)依法去職乃因其違背職務之行為應負起行政責任,故為責任政治之表現。
26.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之規定,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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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各選項說明如下:
(A)正確解答;
(B)雙重國籍僅被選舉權受有限制,選舉權(一般所稱投票權)不受限制;
(C)居住離島地區之人民,仍有選舉權,否則違反選舉之普通原則;
(D)褫奪公權乃褫奪被選舉權,而不褫奪選舉權。
28.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29.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一項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30.制定新憲法修正幅度最大。依據修正幅度加以排列,乃為:
制定新憲法→修改憲法→以憲政慣例補充→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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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解析如下:
(一)社會學家米德(G.H.Mead)對自我的形成,建構了豐富的理論。影響較為深遠的包括「概括化他人」、「主我」和「客我」。
(二)「主我」是自發和創造的部分。是主觀的自我或思想和行動的原動力。「客我」是客觀的自我,為主我和其他人觀察、回應及評估的部份;「客我」是由社會期望和需求,以及他人社會態度組織而成,常優先考慮他人的意見。故屬於已經社會化、遵守規範之自我概念。
32.解析如下:
(一)1994年,大法官會議第364號憲法解釋文明確宣示,人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接近使用權是指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開放版面篇幅或節目時段,讓有需要發聲的社會大眾,如公益團體、社區成員、弱勢族群,來撰寫內容或製作節目,藉以訴說心聲、澄清誤解、表達對各項公共議題的看法與立場,由媒體協助出版與播送,讓他們的聲音能被社會聽見。
(二)接近使用權包括接近權和使用權。接近權是指民眾以被動、有限度方式,在大眾媒體上表達言論,包括更正權(訂正不實報導)、答辯權(回應不公平說法)兩種;使用權是自行製作節目,用自己的原聲原音在大眾媒體上發言,不被大眾媒體剪裁、壓縮、扣押。
33.解析如下:
(一)多元性別是一個包容性的概念,我們用多元性別一詞來稱呼各種不同性別與性傾向的族群。多元性別包含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性別認同」指的是一個人對自己性別身分上的認同,即自認是男生或女生。而「性傾向」指的是一個人在情感、浪漫感、與性吸引的對象上的偏好,可以分為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三種性傾向。
(二)故選項中以(D)為最妥當之解答。
34.依據學說之見解:
(一)多元文化政策應該是讓所有人在社會上享有均等機會,不因個人性別、社會階級、族群及文化特性而有所差異,所以,應改革社會不平等的結構,使不同階級、性別、族群和文化的個人有均等機會與受到平等對待。
(二)政府與相關團體應透過建立機制了解現今國內、外各民族與國家間的文化差異、包括語言、宗教、歷史及貢獻。當國家政策以誠信與承諾態度來對待多元,透過政策與立法培養差異觀點的相互理解,才能從公民社會的參與來抗衡族群、性別、階級和其他各種形式的偏見、歧視、剝削與壓迫。
(三)故本題以②、④之選項最為妥當。
35.就功能而言,社會運動是在形成一股「壓力」,凝結民意要求改變法律或政策。故依據本題題幹之描述,乃屬於社會運動影響立法政策與促進實質監督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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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解題很奇怪,連法律有明文規定的都不去查閱,不太用心的樣子。請考生參考上述說明,亦得作為日後疑義申訴參考之用。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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