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拿出各位的試卷。

再來,請準備好考選部公告的第一波解答。

接著就可以服用了。以下為102年地特五等非一般行政的公民詳解,供所有需要的考生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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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係於201291日,在台北市舉辦的一個公民抗議遊行活動。主辦單位是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等近百個民間團體,遊行總指揮為台灣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這個遊行是由於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與旺中案走路工事件發生後,民間對旺中集團新聞報導不滿所引發,訴求為反對台灣新聞媒體遭壟斷,以及支持新聞自由。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第二章所規定之妨害善良風俗,乃指妨害社會公眾之善良風俗者,題目明示當事人間為通姦行為,且其通姦行為並未於公眾場所為之;亦非屬於性交易之行為,故無從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3.社會資本,乃良善之人際關係與公德心所形成之一種客觀資本,本題所示情形,乃民眾發揮公德心與「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精神之具體作為,故屬於社會資本。

4.關於次文化,可參見下列敘述:

(一)「次文化」或稱「前文化」(subculture),係指社會中每個團體各自發展出不同的習俗與德性,團體各自成員間的行為模式具有一些獨特的特質,有別於社會其他團體成員之間的行為模式。

(二)次文化最早的概念是由美國社會學家亞伯特柯恩(Albert Cohen)於1995年提出,他認為某一團體因處於社會大眾之間的劣勢或非主流之規範,卻渴望擁有社會大眾之價值或生活水準,且因本身條件之限制,導致其於社會群體之間倍受排斥,而本身又無法妥善處理這種被排斥的現象,以致漸漸形成將有的規範轉變為另一種的價值體系,以達成其目標或保護自身的利益。

(三)與其說次文化是一種團體,還不如解釋為某些人在主流社會中,選擇鑲嵌或保留著某些非主流的價值規範於其中,也就是社會學一直以來所倡議的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也是美國一直以來的立國精神,亦為聯合國自1980年代以來所倡議的精神。此即為選項(A)所指之意思。

(四)社會學將次文化定義為「與社會主流文化相異的價值」,故次文化可說是相異於社會主流的一個族群規範、價值、信仰、語言符號和其他實務性生活軼事的總和,這些訊息由社會個別成員之間相互交織,成為一個複雜的群體,透過整合與分化歷程而逐漸形成的社會文化。次文化也可說是團體身處於某一時間與空間,集合不同個人而形成一個價值團體,代表某些團體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可以是經由發明或透過傳播而學習得來。例如美國的塗鴉次文化,即藉由表達其對空間的隔離,而形成他人對其認同,並成為一次文化團體或是幫派。

(五)次文化最具體的呈現,即是反映群體之「異化」問題。「異化」可能代表適應不良、不滿現狀、無法滿足各人之自我存在,由於缺乏聯繫與整合,次文化亦可能形成自我放逐、與社會疏離現象,甚至於形成負面的社會文化或社會問題。但此亦非表示次文化即屬「次級」或「劣等」之文化,次文化最簡單的理解,指的就是與主流文化相異,而具有一定獨特性之之文化型態。

5.本題乃測驗釋字第443號解釋之內容。依據本號解釋之見解: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8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6個月時,失其效力。

6.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本文前段之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7.軍人與警察之角色可分別解析如下:

(一)軍人之角色

軍事力量屬於國防安全與國家安全之環節。依據憲法第137條第一項之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故憲法第138條乃規定軍隊國家化,軍人乃國家安全之代表。

(二)警察之角色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之規定:「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故社會秩序之維護,乃屬警察之角色任務。

8.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同時,依據本條第4項之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本題選項(A)、(B)、(C)乃屬不得公民投票之事項,僅選項(D)屬於地方自治重大事項之創制。

9.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一款(即區域立委之產生)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故如未達上述5%之門檻者,即不得分配不分區或僑選立委之名額。

10.政黨之成立與解散事項,分述如下:
(一)政黨之成立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政黨屬於本法第4條第3款所稱之政治團體,故其成立乃由內政部主管。

(二)政黨之解散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11.公平稅制改革聯盟屬於非營利團體之第三部門,其性質為利益團體,並非政黨。故乃透過輿論方式影響政府決策。

12.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故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並非經公民複決,乃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理。

1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依據上述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免之,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

14.我國與法國原則上皆屬半總統制之設計,但於制度設計上仍有不同,依據選項可具體說明如下:

(A)依據現制,總理由法國總統任命。因為國會能通過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辭職,故依據憲政慣例,總理會由國會多數派政黨中選擇。如產生總統、總理黨籍不同的情況,則稱為聯合政府(Cohabitation)。

(B)正確選項。

(C)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故立法院有權提案罷免總統。惟法國雖有提案彈劾總統之制度設計,但是並無罷免制度之設計。

(D)法國總統有權將法律案提請公民投票複決;而我國總統則可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此乃稱為防禦性公投。

15.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屬於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所稱之公職考試與專技考試之範圍,故本題選(D)。

16.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只要被保險人的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此,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勞工朋友,只要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條件,都可以申請這項津貼。

17.國際組織之功能,通常乃包括下述五者:

(一)保障國家安全利益

國家藉由國際間的軍事結盟,加強本國的安全保障,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在集體安全體系之下,任何國家對會員國的武力威脅或侵略,一定會引起國際強烈的反應,例如:聯合國對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全面制裁與軍事懲罰。

(二)提供各國往來的最佳途徑

國際組織是會議外交的機構,在此機構內,各國得以處理或討論各種重要的國際合作事宜,會員國遵守組織規章,透過彼此的協議,形成共同性的政策。因此,國際組織可以說是「國際合作的制度化」。例如:以色列與阿拉伯各國之間的衝突,是透過聯合國的介入與美國的調停,才能達成共識,出現和平的契機。

(三)扮演中介者角色

國際組織除了是各國交流與協商凝聚共識的管道之外,也提供衝突各方談判的中立場所。因為國際組織可以周旋於各國政府之間,並發揮影響力,影響會員國的政策,有時甚至直接涉入事件,打破國家之間的界線。尤其是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全球性的組織,經常扮演國際社會中疏導衝突的中介機構。

(四)使弱勢國家利益組織化

對中、小型國家而言,透過國際組織的多數決原則,多少能集中表達弱勢國家的利益與意願。例如:6070 年代在聯合國大會,第三世界國家不斷經由投票的方式,表達重整國際新秩序的要求。

(五)提供各國合作發展之場域

此外,國際組織為會員國在各領域的合作提供了方法和場域,同時促進其會員國在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以聯合國為例,隨著其周邊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兒童基金會、世界郵政聯盟、國際貨幣基金等等)的增設,在追求全球經濟富裕、社會平等的方面,發揮了很大的功效。本題題旨應為國際奧會提供各國政府與民間跨國合作之機會,故選(C)為最妥當之解答。

18.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可簡要說明如下:

(一)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而此段期間,即為一般所稱之時效期間。

(二)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亦即一個權利在發生之後,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影響到它的存續以及權利的強度(即該權利是否得繼續進行)。故時效制度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因此通說稱消滅時效制度,乃為維持法律上之舊(原有)秩序。

19.本題乃涉及民法上之特留分:

(一)依據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二)故雖然被繼承人志明雖然以遺囑指定將遺產全數留給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獨生女娟娟,但因此等分配結果侵害了配偶春嬌的特留分,故春嬌仍得依據上述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主張自己之特留分。

20.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21.依據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1項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權屬於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之一環,故本題選(C)為適當。

2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即一般所稱「以原就被」原則,通常乃指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起訴請求權利之救濟。故本題阿華欲向志明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者,應向志明住所地之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23.本題析述如下: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1.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即指駕駛人或用路人違規,而以警察機關或道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為對象提起之訴訟)

2.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二)阿茂經警察機關告發超速違規,但認為自己並未超速,該裁罰處分可能有違法或不當,故得依據上述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之規定,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24.本題可具體析述如下: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賠償義務機關,則依據本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之見解:「查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雖係就監察院可否提出法律案而為之解釋,但其第三段載有:「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予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法於理,均無不合。」等語,業已明示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並求法律之制定臻於至當,司法院就所掌事項,自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職責。且法律案之提出,僅為立法程序之發動,非屬最後之決定,司法院依其實際經驗與需要為之,對立法權與司法權之行使,當均有所裨益。」故五院均有提案權。

26.本題析述如下:

(一)法位階理論之提出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觀察歷來各國的法律規範形態,依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法規範階層理論。

他認為法律秩序並不是一種由同等層次並列規範所組成的體系,而是一種由不同層次規範所構成的等級體系。依據各種不同層級法規範效力高低,以及其適用範圍的大小,架構成一組金字塔型的法規範位階體系。

(二)規範之間的關係

1.在法規範階層理論中,凱爾森將法規範體系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規範、一般規範與個別規範三個層次來說明。基本規範的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有規範得以有效的最終根據。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愈高,下位規範效力源於上位規範,但在適用上,下位規範優先適用。

2.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範之位階:

1)基本規範如憲法;

2)一般規範如法律、緊急命令、行政命令;

3)個別規範如行政處分、判決、裁定、有效之契約(包括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三)故本題(A)、(B)、(C)均屬一般規範,而選項(D)則為個別規範。

27.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1條之規定:

1)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2)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28.本題報導之內容,於短期之內可能提升番石榴之市場需求,故短期內番石榴之供給雖因產季之限制不會增加,但市場需求明顯增加。

29.提前宰殺牛羊,目的乃為減少支出之生產成本。而宰殺之牛羊換價而得之飼料,則可繼續提供其他牛羊之畜養,故選擇(D)為最佳解答。

30.香港的奶粉限帶令在政治上凸顯了內地(即大陸地區)與香港之間於民生產業與經濟關係上之矛盾。因觀光客群大量購買市場上之奶粉,因此導致香港當地居民無法購得奶粉,民生需求受到嚴重衝擊。故管制觀光客奶粉之攜帶,實屬管制需求數量,避免發生民生基本需求上之問題。

31.政府的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例如公務員薪資)、投資性支出(如建造公路)、移轉性支出(如貧戶救濟)及債務利息。故希臘政府厲行公務員減薪措施,政府消費性支出中之公務員薪資,立刻會有所變動。

32.所謂的機會成本,乃指理性之選擇者進行經濟上之選擇時,所必須犧牲的最大價值。本題小王念1個小時的國文,要放棄2個小時的英文,因此就時間上的機會成本而言,每1個小時念國文的機會成本,都是2個小時的英文,不會有具體改變。題目是問「第5個小時」的機會成本,因此仍為2個小時。

33.此即美國聯準會有關量化寬鬆之一系列政策之一環。簡單來說,量化寬鬆即屬寬鬆之貨幣政策,其目的在於透過增加市場上之貨幣,促進市場活絡或增進消費。故本題應選擇寬鬆之貨幣政策之內容,選項(C)中財政部宣布減稅,則人民可支配所得實質上提高,市場上之消費性支出自然增加,故與寬鬆貨幣政策之影響相同,乃為正確選項。

34.身分證之申請,乃屬辦理行政事務,而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政府所收取之規費。

35.根據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之預估,認為若要在21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550ppm),則目前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但在1992年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而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的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力的議定書的共識。於是,於199712月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國家及歐盟(即所謂附件B國家),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附件B國家必須在2008-2012年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5條規定,議定書必須獲55個以上國家批准和其合計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議定書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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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提出討論,週四再放上一般行政公民的詳解。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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